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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9日

        3.4.1.2住院需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手术证明、非定点医院住院的要提供非定点医院申请回执。
        3.4.2工伤住院津贴
        3.4.2.1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提供人员护理的,公司安排或由医院提供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也可由伤者自己安排亲属护理。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需严格按医院规定照顾工伤人员,不得撤离护理岗位。(护理人员是指:由管理部指派的,在本司就职之人员、伤者亲属或医院安排的工作人员。)
        3.4.3工伤人员医疗费用处理
        3.4.3.1 需住院治疗的因工受伤员工,公司将给予借款。借款申请单由申请人(申请人可为工伤员工本人或其所在部门主管,其余人员填写无效)填写,管理部主管签字证明,副董事长级以上人员批准后,至财务部预支费用,但工伤期间在公司财务先借出的借款,于办理工伤完结手续时必须进行冲帐。
        3.4.3.2 借款人员医疗未终结或医疗终结后如需离职者,费用未进行冲帐报销前,均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3.4.3.3 借款人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知会管理部人员,否则所牵涉的工伤借款费用由部门相关负责人承担;
        3.4.3.4 借款人员于门诊治疗期间自离的,其所在部门主管必须及时通知管理部负责人;
        3.4.3.5非本人垫付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医疗终结当日,受伤人须报管理部,以便及时处理相关事宜,超过三天,其费用由工伤人员工资中扣除。
        3.4.3.6各大、小工伤人员,应定期向管理部汇报恢复情况,保持联系。
        3.5 凡查实认定为工伤,但达不到评残范畴内的员工,公司给予如下安排:
        3.5.1住院期间基本底薪照发,伙食补助25元/天,护理人员伙食补助25元/天,超出标准需自行支付,公司指派在本司就职人员护理,陪护费按该员正常上班时间应得工资支付(不计算额外加班费);伤者亲属护理,陪护费按中山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医院安排的工作人员,陪护费按医院收费标准支付。
        3.5.2出院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伤者休息,休息期间基本底薪照发。因工伤入院的伤者凭医院开具的有效休息证明获赔相应的休息。若伤者休息天数不达证明上的休息天数就上班工作,则按实际休息天数支付(例:休息证明开具30天,员工只休息10天或20天就上班,都只按实际休息天数10或20天支付基本底薪)。若实际休息天数超过证明的休息天数,则按休息证明的天数为准。特殊情况视伤者伤情而定。
        3.5.3工伤痊愈出院后,经过有资质的机构鉴定痊愈且完成理赔者,在其后续工作或生活其间所发生的异常由其自行负责。
        3.6所有工伤纳入部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范围进行考核。
        3.7资料归档:工伤事故公司对外处理明细资料由管理部保管。
        3.8管理约定:
        3.8.1凡属违章作业所造成的工伤事故,管理部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处罚,其直属上级管理人员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3.8.1.1工伤费用在200元以下者,直接责任人处罚2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10元。
        3.8.1.2工伤费用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20元。
        3.8.1.3工伤费用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5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20元。
        3.8.1.4工伤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直属上级管理人员处罚1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50元。
        3.8.2对于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违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3.8.1条款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将依情节轻重给予10-200元/次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4凡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制定具体可行的纠正/预防措施方案,凡没有制定和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的部门,将给予部门责任人处罚20元/次。
        3.8.5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工伤资料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次,导致工伤费用不能报销者,工伤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3.8.6擅自处理工伤事故者,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3.8.7凡发生工伤的部门,不得拒绝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涉及有关情况的资料,对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次处罚。
        3.8.8所有工伤事故均应如实提报,不得隐瞒事实、虚报工伤。经调查发现虚报工伤者,将立即开除。并追究相关责任管理人员的责任。
        3.8.9对防止事故发生和抢救有功人员,公司给予奖励10-100元/次。
        4.本制度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为管理部。
        5.相关文件:
        5.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6.使用表格
        6.1安全事故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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