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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30日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总厂”)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原则及范围,内容与要求,审批程序及执行,检查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总厂设备检修改造工作。
        2引用标准及政策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电力检修安全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电力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3管理职能
        3.1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措施的审核和归口管理。
        3.2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组织措施的审核和归口管理。
        4编制要求
        4.1总体原则
        4.1.1根据生产工作实际,为避免发生不安全情况或设备及人身事故,应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安全有效地组织工作。
        4.1.2在编制措施前,应组织有关作业班组员工讨论,广泛认真地听取意见,群策群力,力求完整。
        4.2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范围
        4.2.1大坝机电设备、溢流门、冲沙底孔、压力钢管及尾水门机的大修或事故性抢修。
        4.2.2主机、主变的大修以及自动、保护、励磁、电调、监控等装置的更新改造。4.2.3电气一次配电设备的大修或更换。
        4.2.4开关站、计算机监控机房、中控室、保护室、6kV开关室的基建施工作业。4.2.5潜水作业。
        4.2.6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其他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作业。
        4.3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4.3.1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概况。
        4.3.2明确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参与工作的所有作业成员(或班组)的相应责任,明确措施执行人和监督检查人的责任。
        4.3.3检修、施工作业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及一般要求。
        4.3.4针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面以及不同作业环境,分别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4.3.5必须采取的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设施。
        4.3.6特殊紧急或意外情况下的临时应急措施。
        4.3.7编制参考格式及封面见附录A一C。
        4.4其他要求
        4.4.1由参加检修或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检修部门的技术人员会同本部门的安全员,分别编制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2检修、更换、改造和基建项目应在开工前3日内完成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事故抢修工作可在实施抢修后3日内完成。
        4.4.3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批准后应分发到所有参加作业的班组,同时,若与运行有关的作业还应分发到运行班组。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包括运行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字。
        5审批程序
        5.1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完后,由作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字,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2安全组织措施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由作业单位复印数份分别送发电运行部和作业单位相关班组,并交安全监察部1份备案。
        5.3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由作业单位复印数份分别送发电运行部和作业单位相关班组,并交生产技术部1份备案。
        5.4凡属4.2规定之外的其他作业,若有危及到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也应编制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且经作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批准执行。
        5.5流域检修安装分公司负责的检修改造项目,安全组织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后送相关作业单位,并送交2份复印件到龚电总厂安全监察部备案;技术措施编制、审核后送龚电总厂生产技术部复核,待正式批准后送相关作业单位,并送交2份复印件到龚电总厂生产技术部备案。
        6检查与考核
        6.1安全监察部负责随时抽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6.1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按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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