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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5.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公司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3 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5.4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5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6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订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5.7.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
  5.7.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7.3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5.7.4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7.5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5.7.6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5.7.7 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

  6 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

  6.1 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包括:司炉工、电工、焊工)除进行教育外所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送劳动安全教育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7 事故教育

  7.1 凡发生重伤、死亡、火灾等重大事故时,应由上级主管安全的领导对全体职工进行“吸取教训、防止重演”的安全教育。
  7.2 发生轻伤、火警、异常以上事故时,应由主管安全的经理召集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7.3 组织临时性活动,应按组织范围由组织者向所有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注意事项,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7.4 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增加新设备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8 新调入、内部工种互调的安全教育。

  8.1 各科室、站、所内部工人的工作调动必须由调入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新工种的岗位安全教育,并记入安全管理台帐。

  9 进公司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

  9.1 凡集体来公司参观的人员必须由接待人员带领,并负责进行一般性安全教育。
  9.2 在公司短期学习(一周以上)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10 安全教育经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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