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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特制定以下安全检查制度。

第2 条安全检查以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等为依据。

第3 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工区、班组及参与项目施工的劳务协作队伍。

第二章安全检查形式

第4 条综合性的安全月度大检查:由项目经理或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检查,项目至少每月检查二次。

第5 条不定期安全检查:由项目领导和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安全情况,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

第6 条经常性检查:由项目部有关领导、部门和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岗位自检、互保互检、班组长检查、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巡查、安全科长(安全员)巡查,特别是对危险工作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第7 条季节性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及气候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目的的安全检查,制定预防措施。

第8 条专业安全检查:根据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组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9 条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针对节假日前后从业人员思想松懈而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10 条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由班组长及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机械、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状况以及安全装置、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确保班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组织形式及规定

第11 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检查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二次检查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考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管理工作,安全部门负责考核工区、班组、劳务协作队伍安全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查措施、查施工现场、查工区安全工作落实、查纪录、查整改措施、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纪录、查安全会议记录。

第12 条工区安全检查。工区每周对本工区检查二次,由工区主任、技术负责、班组长参加的检查小组。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劳动纪律、查违章作业、查现场的临时用电、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优秀的班组和队给予奖励,对不安全因素和违章现象进行处理。

第13 条日常性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每日经常性的预防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主要有:各级专职安全员和值班人员例行检查、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

第四章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14 条查思想

1.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方针政策法规在项目的具体落实情况,查各部门、工区、班组和职工群众是否重视安全工作、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高度重视的程度、抓的深度和广度。

2.查各部门负责人、工区负责人、班组长和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强不强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工作是否做到警钟长鸣。

3.查是否将安全工作放到首位,是否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经济处罚、轻思想教育的现象。

4.查是否认识到抓安全生产的迫切性的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重要性,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是否服从安全。

5.查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安全工作目标明确了没有,落实了没有,效果如何。

第15 条查各种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

第16 条查纪律、查措施

1.查施工人员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是否尽职尽责,对违章、违纪现象处理教育是否有记录。

2.查年度、季度、月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计划,是否根据施工工艺、技术要求、现场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各道施工工序要有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计划、措施要随生产任务及时下达。要有记录有台帐。

第17 条查隐患

1.查施工现场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标准要求,生产便道是否畅通、平整。材料、构件、产品堆放是否整齐,重要运输设备、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活可靠,现浇箱梁支架、模板是否按技术交底要求拆装。施工人员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2.查生活区、办公区、施工现场重点防火单位消防器材配备及管理情况,定制度,定专职人员,定期检查有记录。

3.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情况、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有无培训及培训记录,有无上岗证现象。

4.查机械、设备的运作、保养情况,有无带“病”是否定期检测、保养。

5.查施工临时用电的管理情况,是按临时用电规定安装触保,有否接地线,线路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等。

6.查职工还存在哪些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苗头,有无进行疏导教育记录。

第18 条查整改情况

1.安全检查是发现危险因素的手段,安全整改是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素。认真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作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2.立即整改的问题:凡是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的隐患,应立即整改,由检查组签发停工令,被检查的单位负责人接到停工整改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制定整改方案,组织人、财、物促使危险隐患尽快解决,改完后立即通知检查人员前来复查,认为合格后方可批准复工。

3.限期整改,凡是危险隐患比较严重,不尽快解决就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但由于各种因素不能立即解决的,应限期整改好,由检查组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停单位接到通知或给责任者以经济处罚。

4.口头通知整改,对严重违章及一般隐患,不易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在检查时口头通知哪项提出各类、各项问题,落实给责任者,及限期改观。

5.搞好整改复查工作

对于签发整改通知书的危险隐患,检查单位必须组织力量逐项复查,凡改得好、改得快、改得彻底或有革新者,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凡逾期不改、整改不认真、对责任人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性质严重的签发停工令。

6.检查要和评比、总结、奖罚相结合。

每次检查都要有一个综合的评比意见,做到奖罚分明,对每个月、季、年度检查评比的材料部上报总公司,在年度的评比中,安全工作及指标也有考核权和否决权对有些单位和个人其指标完成较好,但安全指标完成不好或达不到要求,就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7.在安全检查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也要总结发生事故的教训,要把这些正反经验进一步总结提高,以便找出规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总公司安全总目标的落实。

第五章安全检查要求

第19 条各种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形式,明确检查负责人,配备力量,抽调专业人员参加检查,进行分工,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及要求。

第20 条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注重重点安全部位全面检查,及一般部位一定数量测点相结合的抽查。

第21 条检查记录。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应认真,详细。

第六章安全检查方法

第22 条检查应尽量采用检测工具,用数据说话,通常可以通过“问”、“看”、“量”、“测”、“动作试验”等方法进行。

第23 条“问”通过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经便了解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的安全素质。

第24 条“看”主要查看管理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交接验收资料,“三定”使用,“四保”及“临边”防护情况,设备的防护装置等。

第25 条“量”用尺进行实测实量,量安全距离,量安全高度,量临界尺寸等。

第26 条“测”用仪器,仪表实地进行测量。

第27 条“动作试验”主要指各种限位装置的灵敏程序,如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行走限位,龙门吊超高限位装置,翻斗车制动装置、行驶车辆的刹车系统。

第七章事故隐患处理和整改

第28 条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项目安全科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相关人员签字接收。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

一、签发整改通知书给各工区、班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各工区、班组在限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并把整改情况书面回复项目安全科;

三、整改期限过后,项目安全科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填写记录单备案;

第29 条项目安全科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进行登记,作为整改备查依据,以及制定指导安全管理决策。

第30 条责任部门应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方案进行整改。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整改完成后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第31 条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32 条对于涉及其他单位而不能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以及工区、班组确无能力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罚

第33 条在安全生产中造成一般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处理措施,上报公司批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进行处理,并追究事故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有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4 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

3.发现有事故危险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

4.由于不服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35 条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等责任事故,使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项目责令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36 条对整改不力、复查后未达整改要求的须再发整改通知,

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37 条项目每年对施工过程中对安全作出贡献和安全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38 条本规定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39 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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