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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2月23日

1目的

为严格管理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从组织授权、过程双向监控到出具试验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控制,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授权成立的各工地试验室。

3职责

3.1项目负责人负责工地试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进退场和试验人员配置。

3.2试验检测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3.3质量技术部负责定期现场检查、考核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符合情况。

4程序内容

4.1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4.1.1根据项目投标文件和报经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公司组建项目工地试验室申报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

4.1.2工地试验室统一称作为“安徽省恒基土木工程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简称+工地试验室”。

4.1.3公司根据项目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数量和专业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部质监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工地试验室如需调换人员,调换后的人员的数量和资历水平不得降低,且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并批准后才能上岗。

4.1.4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应满足开展各项试验工作的需要《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一般规定》。有温湿度标准条件要求的试验区域,应添置必要的调控设备,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

4.1.5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试验检测工作程序,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资料、样品管理,安全、环保、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上墙。

4.1.6工地试验室应收集齐全本工程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编辑目录清单。

4.1.7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4.2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4.2.1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4.2.2承担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4.2.3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4.2.4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4.3工地试验室的工作要求

4.3.1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4.3.2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得超出认定范围,对认定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应的报送公司或经项目业主认可后委托具有交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

4.3.3特殊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可由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联合进行,并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3.4工地试验室完成的试验检测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频率要求。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立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4.3.5工地试验室只能从事本施工合同段的工地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工地试验检测任务。

4.3.6工地试验室要规范材料样品管理工作:

4.3.6.1取样方法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4.3.6.2样品应有标签注明相关必要信息,并做好取样记录台帐;

4.3.6.3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进行试验;

4.3.6.4样品保存环境应保证样品品质不发生变化。

4.3.7工地试验室应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对于水泥、沥青原材料、水泥混凝土试件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

4.3.7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要进行规范管理:

4.3.7.1原始记录统一用黑色水笔填写,要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原始数据不得转抄或涂改,当记录或书写错误需更正时,应采用正确的“划改”方式,并在旁边填上正确数据,同时加盖刻有试验人员姓名的印章或签字。

4.3.7.2要建立完整的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4.3.7.3试验资料归档应分类明确、齐整有序、条目清晰。签字不齐全,记录或报告不完整的资料不得归档。

4.3.7.4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公司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

4.4.1公司质量技术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工地试验室检查认定及日常监管工作。

4.4.2未经公司检查认定,如工地试验室擅自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其结果资料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

4.4.3未经公司同意,工地试验室擅自调换试验检测人员,其签认的试验检测资料无效。

4.4.4工地试验室使用未经检定、测试(自校)或检定、测试(自校)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其试验检测结果资料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

4.4.5工地试验室编造虚假的试验记录和报告,质量技术部查明责任人,将其清退出场。

4.4.6试验检测人员代签试验报告和记录,其试验检测报告作废,并由公司在内部通报或清退相关责任人员。

4.4.7外委材料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具有部质监总站或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或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不包括的,试验检测报告无效,并需重新组织送检。

4.4.8被认定为无效的试验检测资料所代表的工程材料或工程实体,项目部必须根据事件性质,考虑试验检测数据可能偏离的程度,通过补检、专家论证等方式确认其质量状况,在无法保证其质量状况的情况下,必须返工处理。

4.4.9任何人或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工作进行干预,影响试验数据的真实性,或对工地试验室提供的不合格试验检测结果进行隐瞒的,由公司查明相关责任人,将其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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