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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8月13日

1  总则
1.1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
1.5  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
2.2  生产工艺岗位提出需求,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2.3  设备岗位对每块盲板设标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负责组织实施。
2.4  基层单位应安排本单元岗位人员专人监护,作业全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2.5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
3.1.1  作业前,基层单位应开展JSA分析,并组织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要求、作业风险与对策措施、应急方案等内容的书面交底。
3.1.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
3.1.3  针对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基层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1.4  作业过程与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盲板作业,由甲方监护人引导撤离至安全区域。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盲板及附件选用要求
3.2.1.1  盲板选材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
3.2.1.2  应根据需隔离介质的温度、压力、法兰密封面等特性选择相应材质、厚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垫片及螺栓。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2.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加拆、辨识及挂牌。
3.2.1.4  需要长时间盲断的,在选用盲板、螺栓和垫片等材料时,应考虑物料介质、环境和其它潜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蚀,以满足正常生产运行需要。
3.2.1.5装置停工大检修及装置开工的盲板抽堵,应组织专项风险识别,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3.2.2  作业过程管理
3.2.2.1  在盲板抽堵作业点流程的上下游应有阀门等有效隔断;盲板应加在有物料来源阀门的另一侧,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2.2.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通风不良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3.2.2.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时,应采取防烫或防冻措施。
3.2.2.4  作业人员在介质为有毒有害(硫化氢、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剧毒品等)、强腐蚀性的情况下作业时,禁止带压操作,且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3.2.2.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与非防爆灯具;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降低可燃气体危害。
3.2.2.6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在拆除螺栓时,应按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如果需拆卸法兰的管道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防止拆开法兰螺栓后管线下垂。
3.2.2.7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它作业。
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
3.2.2.9  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
3.2.2.10  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2.3  许可证管理要求
3.2.3.1  一块盲板、一次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盲板拆装除外)。
3.2.3.2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生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
3.2.3.3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3.2.3.4  作业完成后,由生产管理岗位人员在第一联签字确认。安全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涉及受限空间、用火等特殊作业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盲板确认汇总表》应随相应作业许可证保存。
3.2.3.5  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作业内容、地点、范围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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