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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经理负责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18日

    极力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最 基本的领导制度。所谓经理负责制,就是在企业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由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领导制度。
一、实行经理负责制的意义
(1) 解决了党组织和行政的分工问题。明确杂企业以经理为中心建立生产经营指挥中心,经理是行政系统的最高领导,党委不再参与行政事务工作,主要起政治领导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2) 形成了高度统一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在现代大工生产条件下,分工协作越来越复杂,一项工程的建造往往要经过若干道工序,使用多种材料、工具、机械,由众多的人协调劳动才能完成,必须建立统一指挥的系统。
(3) 解决了权责统一问题。权责相统一,是科学管理的基本准则。谁拥有一定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谁承担了一定责任,就应拥有相应的权力。实行经理负责制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又赋予经理相应的经营管理权限。
(4) 明确了企业法人代表的地位。企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谁来对这个经济实体的经营效果负责,会来代表这个经济实体履行法律责任,是企业能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正常运行的重要问题。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成了企业法人的当然代表,担负了对企业经营效果和法人地位负责的重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产生
建筑施工企业经理有以下几种产生方式:
(1)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既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委派经理(委任前应广泛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2)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即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公开招聘。
(3)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即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免职
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免职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的经理,由委任机关免职,但免职前应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2) 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招聘的经理,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由招聘机关免职。
(3)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理,在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
(4) 建筑施工企业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1)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计划。
(2) 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 提请政府主管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 依法奖罚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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