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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内部交接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8日

1.目的:为完善办公规定,规范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保证监理项目部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监理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  
  3.交接种类:档案资料、资产、现场工作  
4.交接规定  
    4.1档案资料交接  
4.1.1本条所指资料包括项目部文件、外来文件、工作通知、各类请示、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策划方案、各类报表、影像等监理项目部过程资料及业主、施工项目部、厂家资料。档案、资料交接应按照项目部《档案管理规定》要求,保证监理项目部资料整理及时、完整
    4.1.2交接地点为监理项目部部办公室,被交接的档案资料应是已经办理完毕,应及时保存。 
4.1.3及时填写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分别载明序号、日期、案卷名称、应交数量、实交数量、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登记栏,清单一式两份,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签字后视为接收。《文件交接目录》应装订成册,由监理项目部资料员保管,以备后查。
4. 2资产交接 
4.2.1所指资产包括个人正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订书机、计算器、印证、计量测量器具、药箱等。
4.2.2资产交接应以移交人员管辖范围及实际使用的物品为基础,对照综合监理项目部登记台账进行。  
     4.2.3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资产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接收人员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4.3现场工作交接  
本条所指工作包括正在进行的工作、刚受领的工作、计划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前期已完成的重要工作。 
4.4监理项目部员工因岗位工作变动(离任、离岗、辞职、辞退),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在离开岗位前必须进行工作交接。  
     4.5移交人员在移交工作时应对各项工作分类分项作出书面说明,将所需交接的物品列出清单,监收人审核后移交。  
   对正在办理,尚未完结的工作,移交人员应详细说明整个工作情况,明确工作程序及重点,以保证后续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4.  6监交  
4.6.1 工作交接应设监交人员, 监交人员由总监代表担任,特殊情况下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担任。  
    4.6.2 工作交接时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到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总监代表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7责任  
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为根据对所经办的业务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监交人员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5.罚则  
    5. 1工作交接不清, 致使档案或文件资料丢失,项目部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交接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赔偿项目部损失,同时对交接双方各处罚款50—200元;监交人员负领导责任,处罚款100元。工作交接不清, 致使项目部周、月报等项目部及上级部门需闭环的文件不能及时闭环的,对事件责任人给以50元罚款。
    5. 2因项目部资产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交接前损坏、丢失的由移交人员负责赔偿,交接后损坏、丢失的由接收人员负责赔偿。若属故意损坏(丢失)的,除赔偿外,按照原物价值的三倍处罚。  
5. 3因工作交接不清,致使后续工作无法开展,项目部利益及信誉受到损失的,交接双方应赔偿项目部损失,同时对交接双方各处罚款30-300元。监交人员负领导责任,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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