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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04日
1.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
(1)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资质,并对工程承包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2)组建成项目部安委会、建立施工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专业管理网络。
(3)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4)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应经过百分之百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其证件应保证有效。
(6)建立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7)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9)制定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10)建立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安装、使用、运行、拆除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建设项目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3.向项目单位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4.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二次策划”和单位工程安全策划,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在现场得到全面落实。
5.对列入工程建设安全作业环境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施工措施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6.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应当经过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并严格执行有关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承包商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9.对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实行模块化、区域化、定置化管理;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10.对因工程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承包商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1.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将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4.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商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建设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5.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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