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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安全行为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3日

(1)放炮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2)严格执行爆炸器材的领退制度,领出的雷管、炸药清点无误后,分别装在专用雷管箱和炸药袋内。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其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3)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地点,钥匙随身携带。
(4)装配引药时必须放炮员装配,远离电气设备。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将成束的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6)装药、连线时要注意观察帮顶和溜子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先处理后在装药、连炮。
(7)装药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掘进装药打眼不得平行作业,采煤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必须按规程要求。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填炮眼。
(9)放炮前必须由班长派专人在所有通往放炮地点的通路上设好警戒。放炮警戒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10)放炮员必须确认所有人员撤出警戒线以外时,方准起爆。
(11)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爆破必须发出起爆信号。
(12)分组爆破后,放炮员要会同班长瓦检员进行爆破后检查,没有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
(13)工作面停溜子、停泵、瓦斯超限时不准放炮。
(14)爆破结束,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检员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残漏炮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15)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放炮。
(1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待清楚。
(17)将剩余的雷管、爆药退还火药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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