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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了实施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郑治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为将国务院于今年1月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到实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于5月17日同时签发了4项国家局令,公布了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这4项国家局令均称,上述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公布的4个办法分别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这4个办法有两个共同之处,一是都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是都有六章,其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还有针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罚则等。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方面,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外,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按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根据行业的不同,都作了一看就能明白,且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的规定。
另悉,5月21日,王显政局长又签发第12号令,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也是在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而制定的, 共8章33条。《办法》规定,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由国家局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家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该《办法》要求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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