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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规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者:孙继斌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非典、禽流感列为法定传染病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政策放宽一批新法规今起实施

  法制日报记者 孙继斌

  从12月1日起,又有一批与群众的工作、生活和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新法规开始实施,涉及传染病防治、工资支付、单位内部治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出旅游等方方面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非典、禽流感被列为法定传染病瞒报谎报疫情将受惩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旧法相比,新法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由原来的35种增加到37种。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增强了传染病的透明度,尊重公众知情权。该法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新法还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隐瞒、谎报、缓报都将受到惩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

  在各地相继出台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相关规定后,国务院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欠薪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有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让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将要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也都将按这一标准处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政策放宽移民转移超20万元“分步汇出”

  长期以来,我国海关规定每人可携带2000美元或6000元人民币出境。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行。《暂行办法》所指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办法》放宽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办法》规定,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的方式。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缺斤短两”有了明确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从12月1日起实行,1993年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新《办法》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或金银饰品。其中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重量未超过1公斤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20克。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01克;银饰品称重范围(每件)不超过100克的,允许最大负偏差值为0.1克。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出租司机也有了上岗标准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规定》要求,出租车司机需符合以下标准: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新征地实行分级预审

  国土资源部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将从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征地实行分级预审。《办法》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国土资源部日前还公布了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并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两类;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企事业单位内保有法可依———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本报记者翟惠敏

  1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而且对于新形势下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今天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调整对象涵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条例》中所称的企业是指一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组织,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条例》中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同时《条例》还规定,“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条例》的参照适用对象,适应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十一类单位被列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条例》所确立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核心,就是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单位负责”,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措施和要求由各单位依法负责落实,对不落实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政府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机关负责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是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作了具体规定,细化了有关方面的职责,适应了政企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有利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措施和责任的落实。

  分类规范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问题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情况差别较大,为了适应单位的不同情况,《条例》贯彻了一般预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内容做了一般性规定,如第五条至第八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治安保卫职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要求、治安保卫制度建设做了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要求做了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有关表彰奖励工作、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伤亡的待遇保障以及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同时,《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确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以及制定重大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方面做了特别规定,力求一般与重点各应所需,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等突出情况,能够把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处罚应履行听证程序罚款最高10万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单位违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和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办理。

  此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这些都体现了权责一致和加强监督的思想,有利于有关方面依法正确、文明履行职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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