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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7日

1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1.1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较为普遍存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建筑施工企业成安全生产的主体,但目前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出现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为。一些施工企业领导的主要精力放在市场开发和投标方面,倾全力找关系投标、中标,对安全重视不足。现场项目经理更注重施工进度、质量和经济效益,把安全工作当作陪衬,作表面文章,重生产,轻安全,拚体力,拚设备,从主导思想上搞错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进和加强。一是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的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安全检查的方式还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检查为主,不是随机抽查及巡查,许多地方流于形式,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三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四是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严厉的惩处,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损失赔偿标准偏低“,私了”现象普遍,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较多;五是检查内容上只注重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而不注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部分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措施,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力不够。

1.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一些建设单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1.4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环境要素尚需完善。一是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偏低,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2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安全事故总体思路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从监督管理角度入手研究建筑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另一方面根据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分析的结果从技术方面入手,研究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对策。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现在新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也需要进一步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培育专业化的执法监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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