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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安全管理中的“难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7日

 建筑业是我国的“五大高危行业”之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条例规定了13项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企业必须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为了生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建筑业的“五大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并没有明显下降。原因何在?

  笔者从管理和现状的角度搜集了一些原因,在此仅作为抛砖引玉,引发各位专家积极讨论,寻求对策。共探建筑业安全管理新模式。

  1、 企业 “制造”安全生产条件,为了“取证”而“取证”,维护安全生产条件热情不足。

  很多企业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是去努力创造符合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去“制造”安全生产条件。

  比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12项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款制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为了达到这个条件。很多企业不是招聘有一定工作经验安全管理人员去参加考核,而是让企业的会计、文秘、甚至司机去取证。这样的企业一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它的安全生产条件能不降低吗?

  2、 企业责任主体意识不明确

  很多企业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认识和了解,从企业法人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对自己的安全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浑浑噩噩、敷衍了事。不知道自己在工程施工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认为安全管理是政府的职责,企业安全管理平台缺失。这就造成安全管理不到位。

  3、 政府监管压力过大,监管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

  政府监管部门为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常进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一旦由于检查人员业务水平不足或流于形式,就容易放过施工企业都没有发现的“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由于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具有“问责制”。管理人员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就给管理部门带来了一个进退两难的棘手问题。不去检查是“渎职”查不出问题是“失职”。再加上有的地区监管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造成政府监管压力过大。

  4、 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质量第一、安全第二”。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潜伏性”和“随机性”。安全管理不到位也并不是一定引发安全事故。所以企业侥幸心理作祟。疏于安全管理。由于“质量”、“进度”直接关系企业效益,生产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安全智能给企业增加支出。所以很多企业重“生产”而轻“安全”。

  5、 “垫资”“压价”等不规范的市场主体行为直接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削减安全投入

  “垫资”“压价”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一直压制企业发展。造成企业无序竞争。很多企业为生存而生产,有些项目“零利润”甚至负“利润”。在生存与发展面前,很多企业“安全投入”就成了一句空话。

  6、 缺少安全咨询评估安全服务中介机构,无法给政府提供独立的可供参考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企业资质申报要提供安全评估资料。这就要求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建筑业安全咨询评估中介机构要大量存在。安全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采信的证明。

  7、 工程监理管安全,“一专多能”起不到实际作用。

  我们的监理队伍是多数是从“施工员”“质检员”过渡过来的,这部分人对施工质量很专业。对安全可能是门外汉。建筑安全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系统,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新兴学科,同时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体系。不是其他专业可以代而管之的。

  相关的行政法规却又把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划归监理。感觉有些“病急乱投医”的味道。我曾咨询过很多施工监理,他们对要求负“安全责任”感到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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