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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事故责任大多追而未究

作者:扬子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今年以来,南京各建筑工地上频发塌方、滑坡等事故,导致不少伤者在医院里呻吟。事故发生后,主要不少人纷纷忙于协调伤者的赔款事宜,却很少考虑如何面临司法机关的制裁。他们为何对自己的罪恶安之若素?记者从南京检察机关了解到,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个定罪的限制,不达线不定罪。有关学者提出,要真正遏制此起彼伏的安全事故,必须综合运用政府治理的力量。

  越俎代庖砸死人

  浦口区某村村长马辉自行招募民工组成“施工队”。8月5日,一装潢老板请马辉的“施工队”帮其搬运完钢管后,又提出有两间房子需要拆。马辉满口答应,指挥七个搬运工当起了拆房工。就这样,他们抡着大锤砸起了墙角,没有任何技术和安全保障,只知道使蛮力。突然,房子的承重墙“轰”一声倒了,其中一个工人被压在成堆的砖头和碎石下面,当场气绝身亡。近日,马辉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9月29日下午,某塔吊公司的四名销售人员来到新庄某工地内。他们不是安装人员,却爬上十几米高的塔吊进行安装。突然,30多米长的吊臂“从天而降”,砸中了正在地面上干活的一名钢筋工。同时,四名销售人员也全部随吊臂摔下。事发后,钢筋工因伤重已经死亡,四名销售人员的全身各处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据知情人士说,事故可能由于销售人员没有安装资质,却受到某领导的擅自指派而冒险安装所致。目前,司法机关正在审查该案。

  处罚瓶颈在何处

  上述两案的责任者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大多数事故的责任者仍很逍遥,他们一如既往地在工地上指挥生产。一位办过多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资深检察官告诉记者,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规定是三年以下,情节重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然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个定罪的限制:要么有人死亡,要么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现实中,事故中的死伤情况相对来说毕竟是伤多死少。所以,即使像江宁地区那样,经常发生工地事故以致伤者无数,也鲜有主管人员被刑罚加身的,一般给伤者赔偿了事。

  检察官解释说,伤者家属一般不倾向于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更关心经济赔偿的问题。只要工地方面能协调好赔偿金,就能将沾满鲜血的事故化于无形。他忧心忡忡地说,工地有事故发生,就说明工地有未解决的安全隐患,所以从长远来看,“伤者无数”难免会演变成“死者无数”。

  年底检查将予重罚

  据一名南京安监局的工作人员透露,南京周边地区的小工程,大多都是由无资质小型施工队来作业。工人们仅仅凭感觉和力气干活,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城区内一些大型建筑工地上的大型机械操作工作也容易出事故,因为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不多,工地上的机械运作却很频繁,只好用其他业余人员顶上。塔吊安装事故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刑法》角度来说,只要不死人,就不存在哪个部门来管理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治理措施,与《刑法》配合,以不同的事故标准建立起层层关卡,就能有效地遏制各种安全事故。

  据悉,南京市将在年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旦查出重大隐患而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关闭、停业整顿等。南京市将通过五项责任制编织一张严密的“安全网”。首先是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一旦发生事故,必须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二是主管部门责任制,即谁管理谁负责;三是执法责任制,执法一定要严,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养患成灾;四是审批责任,即谁审批,谁负责;五是领导责任,各区县、各单位的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本报记者 黄南

  链接

  1.时近年底,南京哪些方面是抓安全生产的重点?一组数字显示:高危场所——南京有7个地下开采的矿山、260家采石场、3500多个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工地;高危行业——石油化工、冶金、电力;区域性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尤其是天然气经过管道输送到南京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但是管道一旦泄漏不堪设想。

  2.近日正在讨论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稿)里规定:特大事故最高罚款20万元,隐瞒迟报事故“一把手”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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