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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明确集团总部、区域公司、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的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安全、质量、设备检查流程》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抽查。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3.项目部: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遵守各项与安全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
第5条 安全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6条 安全目标。集团公司领导制定出年度安全目标;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各个区域公司;各区域公司接到下发的安全目标,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将目标落实到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是安全目标的实施者,负责在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落实各项方案,最终完成下达的安全目标。
第7条 指导原则。安全目标的达成过程要做到层层落实,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监督,策划完成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区域公司主要负责生产监督,策划完成本区域公司的安全目标,项目部主要负责生产实施,在区域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项目的安全目标。
第三章  项目开工
第8条 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每个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项目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项目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工地安全员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区域公司对“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核准后,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工。
第9条 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措施内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第10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项目部负责制订每一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开工前把编制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交区域公司进行审批,所有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经集团企业技术中心和总工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才可以实施。
第11条 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针对施工实际和安全操作规程,既有总体交底又要交底到班组及特殊作业人员。具体规定可参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12条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项目部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机制,落实应急措施责任人员、相关联络机构、应急措施费,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改进。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13条 检查的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抽查。
2.区域公司:负责对所属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项目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的保证与自查。
第14条 检查的频度。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实施每季度大检查,检查范围全年覆盖集团公司所有区域公司,抽查部分项目部。
2.区域公司:对所属所有项目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同时组织不定期的各项专项检查。
3.项目部:对建设中的工程实施经常性的自检。项目负责人组织一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安全员负责每日安全巡查。
第15条 检查的方法。现场安全检查、文件、资料检查。
第16条 检查的内容。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区域公司的检查内容:
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②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和各种专项检查;
③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④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对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包括区域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整改记录,以及区域公司对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
2.区域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内容:
①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②对本企业、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③合同的履行情况;
④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安全整改
第17条 安全问题识别。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第18条 安全问题整改。一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检查方向被检查方开具《安全整改单》,并留存记录,作为整改回复的依据。
第19条 安全整改原则。按三定(定员、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第20条 安全整改流程。参照质量整改流程。
第21条 责任明确。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监督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
2.区域公司:督促项目部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安全整改的封闭以及安全问题的总结和后续预防措施监督实施。
3.项目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保证安全整改的完成及避免后续类似安全问题的再发生。
第22条 整改落实。参照质量整改落实。
第六章  安全验收
第23条 验收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24条 一般分项分部工程安全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项目部的施工班组进行“三检”,在此基础上由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评定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25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项目部应定员根据专项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完成后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同时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应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活动评价
第26条 检查评价和年度评价可参照质量管理活动评价。
第八章  总结
第27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要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讨论总结,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学习,每次总结经验要填写《安全总结记录表》,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9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0条 附件:(1)工程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2)安全总结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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