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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印发《新疆小煤矿复产验收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以新政传【2001】249号发出通知,印发《新疆小煤矿复产验收标准》。该验收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国办发【2001】68号文要求,并结合新疆小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共有11条内容:

一、“五证五图”齐全、完整、有效(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五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上述图纸要每季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报送交换一次。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禁止下列开采行为:1、超层越界开采;2、开采和破坏下列各类保安煤柱;3、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及采用危险作业方法的,应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4、水体(含老塘积水)下开采。

四、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齐全。

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措施。

六、提升、运输基本条件符合有关要求。

七、煤矿有独立的排水系统。

八、煤矿职工有基本的劳动保护。

九、煤矿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生产的煤炭灰分不得超过40%,含硫不得超过3%。

十、劳动用工管理:1、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2、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十一、实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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