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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及其程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意义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是指煤矿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行为,保护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意义十分重大。

1. 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监察和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安全监察工作的正确实施,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

2. 行政复议是煤矿和有关人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煤矿和有关人员可以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自己对具体行为的看法,事实和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

3. 行政复议是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纠正失误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可以使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下级机构改进工作。

4. 通过内部行政审查,可以使大多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在基层,争议问题解决在复议阶段,从而减少行政诉讼,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 审查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煤矿和有关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1. 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关闭矿井、责令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 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期限的,有无正当理由。

3. 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 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条件。申请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内容上应包括申请的基本情况,具体的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最后,申请人还应当签名或者盖印。

5. 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申请人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6. 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已经提起的,不能再申请复议。

经过审查,具备以上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理由。

(二) 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审查的客体是下级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具体的审查要点是:

1. 权限审查,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有没有越权。

2. 事实审查,即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 法律适用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4. 程序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是否告之煤矿和有关人员复议权和诉讼权。

5. 适当性审查,即处罚或者处理是否畸轻畸重,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复议机关提交结案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

1. 开头语,叙述案件的由来和性质。

2. 复议过程,简要叙述复议工作的全过程。

3. 争议的主要问题,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对争议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

结案报告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之后,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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