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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全监管如何创新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相继建立健全,这些新机构、新人员、新业务突出了“新”的特点。但是,正由于“新”,如何抓好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成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作为一个新兵,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经验——服务企业是关键,具体有如下几点:

配机构 建机制

机构建设包括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我们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大中型和高危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小型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放在企业领导的心上,挂在管理者的口上,落实到一线职工的行动上,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也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深入企业时能够抓到人、抓住人,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设置了有力的组织防线。

立制度 定规范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的基本职责,也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又一关键环节。

制度建设,首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它是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职能分工和责任界定的关键,因此,必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实用方便;其次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要求是全面、客观和便捷,使全体员工在安全生产上做到有章可循;其三是岗位操作规程,这是一线职工的“警界线”,必须科学、严谨、明确,使职工免触违章“高压线”,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强培训 强素质

对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是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教育培训,就是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常识和管理能力,从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通过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各层面负责人及职工都增强了自我防范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重检查 严查处

有了领导负责、有了责任制度、有了教育培训,并不等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就可以万事大吉了。由于企业领导、一线职工长期处在同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中,思想容易麻痹,工作容易松懈,对一些事故隐患容易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因此,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坚持经常监督检查,为企业“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隐患。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当做为企业服务、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警系统,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坚决严肃查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处理中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使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都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责任追究,真正达到查处一起事故,教育一个企业,警戒众多企业的目的。

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要能抓住主要矛盾,就能够事半功倍,纲举目张。同时,只要坚持做到人本管理、制度约束、警钟长鸣,教育使其不愿、惩戒使其不敢、制度使其不能,就能够不断地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使企业安全、快速、健康地发展。(康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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