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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的难点与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2001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挂牌成立,标志着独立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开始运行。但在两年多的实践中,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针对地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优势,扬长避短,促进煤矿安全状况好转。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从煤炭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转制改组的,在建立之初的运行中,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难点一:法律法规滞后于体制变化。目前,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均成文于新体制形成之前,其执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国务院决定的,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矛盾,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使人们无所适从。

难点二:队伍的执法素质与肩负责任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肩负的行政执法任务,是通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员组成的队伍来完成的。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煤炭管理局改组,办事处设在各重点矿区。因此,这支队伍的多数人员来自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他们对企业管理、行业管理与技术管理比较熟悉,但对执法却缺乏经验;比较精通煤矿安全技术,但法律素质却相对欠缺。

难点三:专业监察职权的行使受制因素多。除了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欠缺外,监察职权的行使还受地理因素、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在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史上是第一次。新体制的运行,遇到一些难点是正常的。只要我们正视困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就能维护新体制的科学运行。

第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局已经颁发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监察程序、监察档案等多项部门规章。但这些规章有的属于安监机构内部规章,有的涉及监察执法,其约束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任何一种好的机制,都包含了队伍高素质的内涵,因为机制要靠队伍去保证其运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要靠这支队伍的具体行政行为去落实。队伍素质的高低,关系到队伍的战斗力,进而关系着执法监察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为中心,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权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权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理直气壮地执法监察。依法进行监察,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无论是一般性的监察,还是专项、重点监察活动,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监察程序,坚持安全监察程序的合法性。

汪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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