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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步伐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对于所有关心安全、关注生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的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喜讯。它必将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不可估量的重要影响,同时也必将成为我们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步伐的巨大推动力。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保证必要的条件,明确其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还应在乡镇设立必要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此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形成网络,健全体系,有利工作。可以说,充分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监管、政策导向、法律规范、经济制约等综合手段,加快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步伐,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需要。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在致力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三件大事”之时,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这一首要大事中提出的重要任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运行的主体,没有一个健全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什么事情都不好办,加强安全监管只能是一句空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快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是履行国家赋予我们对安全生产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当务之急,是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的需要。

  加快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步伐,就要抓住机遇、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国家局由委管局改为国务院直管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新形势、新体制、新变化给安全生产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变压力为动力,不辱使命。然而,目前一些省、市、自治区各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还没有健全,存在着安全监管效力层层衰减的现象,致使《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落实,一些地方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不断,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做到机构、编制、经费、职能“四落实”,为实施安全监管、确保一方平安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以《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契机,努力推动安全监管观念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创新,确保《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应根据地方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把建立健全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当作当前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快研究措施,落实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把党和人民交付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担负起来。同时,应尽快充实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依托的安全监管队伍,把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作为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根本任务,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的重要日程。

  只要我们把党和人民的嘱托放在心里,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工作,投入到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中来,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积极努力,我们相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明显好转的局面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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