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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为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做了大量工作,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评价

经过两年多的整治,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1.5万余处,非法开采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扭亏脱困工作取得进展,煤矿安全状况特别是小煤矿的安全面貌有所改善。主要表现在:

1. 生产秩序混乱的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基本上全部关闭,私开乱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数量由整治前的4万余处,减少到目前的2.56万余处。

2.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各级政府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摸索和实施了管理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和办法。如河南省实施的煤矿安全副矿长委派制,平顶山市石龙区构建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黑龙江省超职配备专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长,重庆市委派安全特派员制度以及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等。这些都是独具特色、科学有效的煤矿安全管理模式。

3. 安全生产设施得到改善。在治理整顿期间,小煤矿普遍改造了通风等安全生产系统,添置了必要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据了解,仅山西省近两年小煤矿的安全设施投入就达10多亿元,全国验收合格小煤矿平均投入在10万元以上,多的达100多万元。山西省晋城市建立煤矿数字安全多级监管系统;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对促进矿井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煤矿安全面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 小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大幅降低。由1997年的4815人下降到2002年的4295人,下降了10.8%。2002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0,比2001年下降了17.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25,下降18.2%;国有地方煤矿3.83,下降15.0%;乡镇煤矿12.12,下降32.1%。2003年1~10月,在全国煤炭产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1.41%的情况下死亡人数略有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百万吨死亡率3.979,同比减少0.915,下降187%。

充分认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较低。特别是小煤矿安全技术状况尚未根本好转,井型小、安全装备差、开采方法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普遍存在。通过验收的小煤矿整体水平仍然不高,与国家法规和规程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 煤矿安全欠帐多,安全基础设施差。煤矿是资源型企业,也是高危行业之一。一方面受资源赋存条件和自然开采条件的制约,初期投资大,建井周期长;另一方面煤炭的价值与价格背离,使相当一部分煤炭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经营的局面,资金短缺,安全投入严重不足,造成一些国有大矿也普遍存在开采技术落后、安全装备差、采掘失调等问题。江西省国有煤矿安全欠帐高达3亿元黑龙江鸡西矿业集团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欠帐就达1.5亿元;辽宁国有重点煤矿欠帐1.7亿;湖南大部分高、突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陕西、江西、吉林、贵州等省国有地方煤矿部分矿井仍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山西338个国有地方煤矿约有50%采用巷柱式、高落式、仓房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吉林省国有地方煤矿30个瓦斯矿井仅有7个安装和使用了瓦斯监测系统。

3. 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国有重点煤矿用工制度的多样化,使矿工队伍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整体素质明显下降。小煤矿的从业人员大多是农民,由于其自身素质的制约,实际上是以农民的身份、农业生产的习惯、农民的意识从事工业生产,再加上安全生产经验不足,所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差。从技术管理人员看,由于煤矿企业工作环境差,效益不佳,收入较低,国有煤矿需要的一线技术人员很难得到补充,且不断流失,出现断档;乡镇煤矿管理人员文化程度极低,有的甚至文盲,专业技术人员很缺。这样的人员状况,难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4. 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的任务十分艰巨。在通过验收的2.3万处小煤矿中,有9950处实现了壁式采煤,仅占42.5%还有一些小煤矿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应付检查,通过验收,留有后患。随着煤炭市场的逐步好转,一些非法小矿主铤而走险,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乱采乱挖的现象,个别地区还相当严重,有的地区出现了搭车现象,将没有通过验收的与通过验收的小煤矿进行所谓的联合,兼并,还有的把没有验收的列为基建井,以基建、巷探井等名义进行非法生产活动。

5. 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繁重。通过验收的小煤矿其生产能力按中、低两个档次保守估计在10亿和7.2亿吨,其能力底限仍超过原国有重点煤矿。也就是说,这几年的专项整治受市场影响,小煤矿的能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2002年,小煤矿产量比上年增加1.54亿吨,增长58.52%,占全国煤炭产量的比重也由由23%上升到30%,且呈继续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小煤矿的生产能力仍然过大。

6. 一些地方政府的逐利倾向,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而对经济发展的代价考虑不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财政收人,为了官员的政绩,甚至为了少数官员的私利,与一些矿主形成庇护关系,维护矿主的利益,而置劳工和利益于不顾。这种倾向不仅使得矿主对忽视安全生产觉得无所谓,而且一旦事故发生,往往也能借助权力的庇护蒙混过关。

几点建议

作为煤矿安全工作来讲,今后应继续把小煤矿作为深化整治的重点,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按照疏堵结合、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法治为本的原则,制定规划方案、充实政策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构建利于煤炭安全生产的体制和机制,按照治理整顿与调整提高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继续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 制定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规划,完善法规及其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小煤矿专项整治规划,对整治小煤矿的方针、思路、目标及配套措施提出明确意见,尤其要制定出科学的不同时期的办矿最低规模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小煤矿整治工作方案。同时,要研究关闭小煤矿补偿办法和建立小煤矿安全基金的方案,重新修订《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善关停小煤矿的有关法规。

2. 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按照局党组确定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重点监察、总体推进,真正做到突出重点、超前防范。

3. 提高煤炭企业办矿门槛,建立公平竞争环境逐步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小矿。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从源头上提高办矿标准,杜绝“土法上马、先天不足”;二是严格新办小煤矿的审批,原则上近期内不准新批小煤矿;三是积极推进煤炭资源资产化管理方案;四是修改和完善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扩大资源税率级差,以保护煤炭资源合理开采。

4. 鼓励煤炭企业以大并小和小小重组联合,加快中小煤矿的规范调整和提高工作。一是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小煤矿进行改造与重组,提高规模效益,实现低成本扩张;二是鼓励中小煤矿采取多种形式加快联合重组,以优强煤炭企业为依托,以矿区为单位组建矿业集团,采取联合经营、托管等方式,对小煤矿进行联合重组,条件成熟后逐步成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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