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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的检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24日

煤矿安全隐患是煤矿安全检查作业人员现场检查的重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1.煤矿安全隐患的认定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了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安全隐患的整改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整顿,排除隐患,并将隐患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今(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3.煤矿安全隐患的处理

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1)一般隐患的处理。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2)重大隐患的处理。煤矿企业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整顿,排除隐患,并将隐患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煤矿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供电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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