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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采煤的安全检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6月27日

(1)突出矿井和煤层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3)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5)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

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更改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6)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7)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8)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9)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10)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1)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或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12)严禁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突出煤层;采区或工作面采出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这四种情况下采用放顶煤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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