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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海上人命安全的救生艇 简配要不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9月06日

船舶救生设备是为救助落水人员或当船舶遇险时撤离乘员而在船上设置的专用设备及其附件的总称,通常被称为海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全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来,杨浦海事局持续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检查,并纳入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内容,重点治理船舶救生设备在产品质量、船舶配备、技术状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督促纠正船舶救生设备缺陷。

典型案例介绍

一、船上新增设的救生艇为开敞式

近日,杨浦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艘近海航区货船(“J”轮)开展救生设备检查时,发现其左舷开敞式救生艇及吊艇架装置几乎崭新,明显与该轮十几年船龄的外观不符,判断应为新安装上船。经询问船长及其出示的救生艇订购合同,证实了该套救生艇装置为2021年3月修船时新增设。2020年8月1日新生效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明确规定,货船增设救生艇的,应采用全封闭救生艇。执法人员详细说明理由后要求船方将该救生艇更换为全封闭式。

开敞式救生艇&全封闭式救生艇

01开敞式救生艇:由于没有固定顶篷装置,遇到风浪艇内进水,4-5级以上风浪时,乘员就会受到海浪侵袭,如被风浪打翻,靠艇内人员的自身力量难以扶正,在低温或暴晒时乘员还会受到寒冷、中暑甚至死亡的威胁。

02全封闭式救生艇:设有完全罩住全艇的固定刚性水密顶盖,具有良好的保温性和水密性,保证乘员免受冷、热、风雨和海浪的侵害,并具有自行扶正功能,救生艇翻覆时无显著漏水,转回正浮后能保证发动机继续运转或停车后再启动。

鉴于开敞式救生艇对乘员保护能力差的原因,《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早在1983年修正案中,即要求国际航行新造船舶禁止使用开敞式救生艇,客船应配备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货船应为全封闭式。《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08年修改通报(2009年9月1日生效)起,规定在新造船舶中废止使用开敞式救生艇,客、货船救生艇应为部分封闭式或全封闭式;2012年修改通报(2013年3月1日生效)起,要求新造货船只能使用全封闭式。

二、该开敞式救生艇不被接受的依据

该轮安放龙骨时间2007年6月19日,船长85.9米,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6年修改通报(2006年3月1日生效):近海航区、船长≥60米的货船每舷应至少配备一艘机动救生艇或救助艇(开敞式即可)。但是,该轮现有的左舷救生艇含降落装置并非建造时配备,而是2021年3月新增设。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当船舶更换或增设救生设备或装置时,这些救生设备或装置应满足本章(救生设备)要求。对于近海航区、船长≥85米的货船救生艇的配备,要求至少每舷1艘全封闭救生艇或船尾1艘自由降落救生艇,且均能容纳船上总人数。该轮左舷救生艇为整套增设,应该采用全封闭式。

小贴士

【例外条款:如果仅更换除气胀式救生筏外的救生艇、筏,而不更换其降落设备,或是相反,则救生艇、筏或降落设备可与被更换者是相同类型。但适用条件明确限定为救生艇、筏或降落设备的更换,且非同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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