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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八十九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28日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对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为总结事故教训、找出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事故情况,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一 定期统计分析的责任单位是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第1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照本条规定,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同时,考虑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也实施监督管理,且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时,应同各有关部门保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

二 本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要定期分析和公布

目前,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公布的具体分工是: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公布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这方面的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全省性的媒体上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全市性和县级媒体上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了解有关区域、有关行业总体的安全生产形势,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采取必要的防范事故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比如某一时段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频发,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事故统计分析信息,及时查摆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切实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率。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媒体的公布对一定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有所了解,及时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和谣言,便于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总体的和谐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向社会公布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针对具体的事故调查报告,涉及某一个事故的起因、后果、事故责任和调查处理情况等内容;本条的公布主要是从统计分析的角度,对某一地区一段时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数量、类别、死伤人数、财产损失等综合情况的公布。两者不宜混淆,更不能以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情况替代对于具体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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