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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1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交办水〔2016〕122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09-0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95

 

 
 
 
 
 
 
 
 
 
 
 
 
 
 
 
 
 
 

  录
 
本指南规定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检查方式和频次、检查方法、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以规范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行为,指导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本指南适用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可参照执行。
按本指南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港口法》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JT/T 947)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监督检查人员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
3.2 隐患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利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3.3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4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5 综合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及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3.6 专项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的一类或几类特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3.7 重大危险源
按GB 18218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监督检查机构
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参照本指南提出的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参见附录1),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4.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通过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及时曝光。
5.2 监督检查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掌握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参加并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岗前培训。
6.1.1 监督检查按检查内容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明查或者暗访。
6.1.2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非现场检查。
6.1.3 监督检查可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与检查,专家宜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选。
6.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储存和装卸能力、危险货物的火灾危险性、毒性和重大危险源级别等因素,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根据确定的安全风险类别确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的频次。按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高风险类别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并相应提高检查频次。
6.2.2 本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较大事故(含)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最高安全风险类别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本年度发生一般事故(不含人员死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安全风险类别调升一级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恢复至原定安全风险类别。
 根据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等,可分别采用资料、档案、记录核对,人员询问,现场查看和查证等方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8.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熟悉被检查单位的情况,编制现场检查表,准备检查装备。
8.1.2 监督检查组应配备不少于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检查。
8.2.1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保存提取的证据。
8.2.2 监督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现场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8.3.1 监督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检查记录编写、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隐患整改和行政处罚意见建议。
8.3.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8.3.3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参见附录2)。
8.3.4 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装卸、储存的危险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装卸、储存、经营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8.3.5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8.4.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上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8.4.2 对整改不到位的事故隐患再次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整改,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要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8.4.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暂时停产停业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监督综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9.1.1 经营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仅限对外开放港口设施)等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经营品种和数量应在许可范围之内。
9.1.2 安全评价: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相关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应落实到位,报告书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3 剧毒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规定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4 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港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2 人员资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9.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记录、奖惩记录,对各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9.3.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符合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储存货物的种类及危险特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的结果等,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按规定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及时修订。
9.3.4 制度和规程执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9.5.1 工艺与工艺设备设施根据总平面布置、装卸储存货种、吞吐量、储存方式等情况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工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档案,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9.5.2 工艺控制按规范要求设置装卸储存工艺控制系统,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
9.5.3 安全设备设施、强检设备、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强检设备、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检定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并注册登记。
9.5.4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
9.5.5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安全间距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设施的间距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关于安全间距、紧急疏散、安全标志出入口等方面要求。
9.7.1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9.7.2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保管等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9.8.1 作业申报:按规定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9.8.4 危险作业管理: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作业活动,港口经营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实施内部许可管理。
9.8.5 危及管道的施工作业: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9.10.2 隐患治理: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隐患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9.10.3 备案:按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12.3 事故/事件管理: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帐,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将事件、一般事故、需要上报的事故分类管理。
10.1.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并归档保存,做到“一企一档”。监督检查档案主要包括:
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记录表;
安全监督检查相关证据(包括图片、视频、书证等);
安全监督检查报告;
事故隐患整改相关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材料;
受理举报情况记录(包括举报内容、调查核实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
10.1.2 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应及时录入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纸质和电子档的双重存档。
10.2.1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10.2.2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所辖区域内海事、安监、环保、质检、公安与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编号
一、经营资质与文件
1.经营资质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与经营实际的符合性
《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条
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等。
0101
010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性及与危险货物作业实际的符合性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
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载明的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对于集装箱和包装货物为“项别”)、数量,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0102
0103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十、四十二条
核查保安符合证书所载明的港口设施名称、准予靠泊的船舶类型、证书有效期等。
0104
2.安全评价/评估
1.开展安全评价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2.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五条、第二十一、二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1.核查经营人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与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建议措施、报告有效期等;
3.核查安全评价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4.对作业情况或周边发生重大变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
5.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等;
6.核查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7、对于发生了重大变更、进行了新改扩建、出现相应事故、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
8、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核查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
0105
0107
0901
3.剧毒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备案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查看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核查货种/类别、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与备案文件是否相符。
0106
4.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涉及出租与承包的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对于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核查承租人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港口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核查港口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
0108
0109
0110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查看经营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内部文件;
2.查看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聘用合同等。
0201
2.人员资质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查看考核成绩记录。
0202
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查看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清单;
2.现场检查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查看资格证书是否与从事的岗位适任和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
0203
0204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与落实安全职责、明确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监督考核机制的情况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五、十八、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查看经营人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划分情况,检查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2.查看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
3.查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检查有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是否明确;
4.查阅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0301
0302
0303
0304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制度的修订更新情况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查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查看规章制度是否充分、适用,查看规章制度是否及时修订完善。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修订更新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查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清单,查阅规程是否充分、适用、符合作业实际;
2.查看在作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有特殊作业要求的新货种作业前)是否及时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或编制新的规程。
0301
0304
4.制度和规程执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检查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2.现场考察作业及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规程的掌握熟悉情况;
3.查阅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审批、演习演练等方面的记录,查看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0304
0801
四、教育培训
1.培训管理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2.查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记录,查看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
0401
0402
2.持证上岗人员培训
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查看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查看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记录。
3.现场考察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况,以及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
3.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方进港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查看经营人与相关方单位就进港人员安全教育签订的合同/协议;
2.查看相关方人员进港记录与安全教育记录;
3.检查经营人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记录;
4.现场考察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对于有从业资格要求的,现场查验其从业资格证书。
0401
0402
五、设备设施
1.工艺与工艺设备设施
工艺及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现场检查主要工艺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现场检查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检验日期到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是否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新淘汰;
3.检查设备设施台帐、档案,检查检维修计划及记录。
0501
0502
0503
0504
0505
0506
0507
0508
0509
2.工艺控制
工艺控制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及运行、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查看工艺资料,或现场检查装卸储运工艺控制系统是否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
2.查看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液位、压力、温度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是否到位等。
3.安全设备设施、强检设备、特种设备
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与强制检定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1.查看安全设备设施配置清单,对照相关标准规范核查其种类数量是否配备充分合理;
2.查看相关技术资料,或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可用性;
3.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施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查看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5.查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其有效期;查看强检设备强制检定标志、检定证书及有效期。
4.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运行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5.8.2条
1.现场检查是否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并能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进出港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
2.检查有关信息是否实现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存放,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3.检查是否建立了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储罐)、库(堆)场等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4.检查是否建立了信息化软硬件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5.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安全间距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安全间距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关于安全间距、紧急疏散、安全标志出入口等方面要求。
0510
0511
六、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据实列支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查看经营人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财务记录、相关发票或单据复印件,查看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确保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0601
0602
七、个体防护
1.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
1.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情况
2.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1.查看个体防护用品台帐/清单、技术资料,对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核查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2.现场检查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佩戴、使用情况;
3.查阅防护用品发放领取记录,使用培训的记录情况。
0701
2.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以及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保管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查看个体防护用品台帐,查看其使用、保管、回收、报废等记录情况。
 
八、作业与现场管理
1.作业申报
按规定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查看报告记录和作业记录,核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所报告作业的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是否存在误报及瞒报、谎报、漏报等情况。
0802
按作业标准、规范开展作业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等安全作业标准、规程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在港区内违规存放《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2)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是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限时限量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层数、隔离、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堆场堆存量是否超过设计标准;
(4)作业是否处于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0804
0805
0806
0807
0808
0809
0810
0812
3.安全检查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1.查看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查看是否进行经常性检查;
2.查看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情况。
 
4.危险作业管理
对危险性作业活动的作业管理
查看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并履行相关手续。
0811
5.危及管道的施工作业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检查其施工通知、应急预案、制定的防护措施,现场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情况等记录。
0803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
1.评估分级
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及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三十九条
1.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结论、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等;
2.核查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3.对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
(1)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
(2)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3)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4)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5)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4.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核查评估机构是否为具有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
0901
2.登记建档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情况
1.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
2.查看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0903
3.监控与管理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间距,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监控报警、安全警示标志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1.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
3.核查安全间距,检查防护设施、监控报警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十、隐患排查治理
1.隐患排查
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和开展隐患排查、隐患登记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查看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
2.查看隐患排查工作记录、隐患信息档案,查看是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
1002
1003
1004
1005
2.隐患治理
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的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1.查看是否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开展隐患治理
2.向从业人员问询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并查看相应记录档案。
3.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查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的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1001
4.建档与通报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向从业人员问询是否得到隐患排查治理的及时通报,并查看相应记录(如通知、通告、会议记录等)。
1002
十一、应急管理
1.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及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情况
2.应急预案修订补充完善情况
《港口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检查包括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内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体系的建立情况,查看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
2.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补充完善(至少三年一次),并根据应急演练结果进行必要的修订。
1101
1103
2.应急组织与人员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情况
2.应急救援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检查经营人组建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及明确应急相关职责的内部文件。
 
3.应急设备物资
1.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情况
2.应急器材设备物资的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现场检查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
2.查看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台帐/清单,以及配备、维护、使用和保养相关记录。
1103
4.应急演练
组织开展定期应急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核查演练内容、时间间隔(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其他类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
1102
十二、事故/事件管理
1.事故上报
企业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查看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危险货物事故的记录。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2.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查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记录等。
3.事故建档
事故建档管理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查看事故档案记录。
 
违法行为编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执法依据
备注
一、经营资质与文件
0101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0102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
同上
《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0103
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0104
未依法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
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十二条
对外开放港口设施
0105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0106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的
0107
未依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0108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0109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
0110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百零一条
包括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
020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0202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同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0203
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04
装卸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0301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302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0303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0304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培训
0401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0402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设备设施
0501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50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050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0504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0505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0506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0507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0508
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0509
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0510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51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六、安全投入
0601
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0602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体防护
0701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作业与现场管理
0801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802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法》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0803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0804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0805
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0806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0807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0808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0809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
0810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0811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812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重大危险源管理
0901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902
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0903
未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备案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十、隐患排查治理
1001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1002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003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04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005
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一百一十条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应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一、应急管理
1101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102
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103
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十二、事故/事件管理
120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一、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四十条
 
120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5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十三、其他
1301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1302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
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30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注:对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事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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