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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发 文 号:交公安发[1994]691号文
发布单位:交公安发[1994]691号文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1994年7月19日交通部交公安发[1994]691号文发布)
   一、 总  则
  (一)为加强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
  (三)出国(境)船舶的安全保卫工作,是船舶管理和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
  (四)出国(境)船舶的主管单位和船长、政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保卫部门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负有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二、 任  务
  (五)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预防灾害事故,保障船舶、货物和旅客生活财产的安全。
  1.对船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和保守国家机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领导船舶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
  3.以防劫船、爆炸等暴力犯罪活动为重点,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走私、防贩毒、防灾害事故和反特、反策反、反情报、反渗透、反偷渡外逃的工作。
  4.对发案现场进行保护,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5.做好首长、外宾登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 措  施
  (六)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并与生产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形成船舶、部门、船员三级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七)根据航次任务、航线和所到达的国(境)外港口的情况,提出和落实航 次安全保卫措施。
  (八)制定和落实防劫船方案,常备不懈,随时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九)建立和落实离港安全检查制度,按照部门责任,分区包干,以防隐患。
  (十)船舶靠港期间,要坚持梯口值班,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一)船舶航行在复杂航区、海盗出没的水域时,必须组织船员值班守候,保证船舶安全。
  (十二)对驾驶台、电台、机舱等要害部位,要重点保卫,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
  (十三)认真执行船舶消防安全法规及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规定,保证安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全船必须听从船长、政委的指挥,采取施救措施,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船舶安全。
  (十四)船舶在国(境)外港口,应严格执行船员集体下地制度,遵守外事和保密工作纪律,积极预防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十五)严格管理船舶配备的戒具。
  (十六)对船员中发生的纠纷,要及时教育疏导,消除隔阂,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十七)船长、政委有权对危害船舶安全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
  (十八)船抵国内港口,船舶领导应主动与港口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实行港船联防。
  四、 奖  惩
  (十九)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船舶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者,主管部门应给予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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