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及其容器安全办法

发 文 号:(60)公消字第70号
发布单位:(60)公消字第70号

公安部、交通部、商业部
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及其容器安全办法
(60)公消字第70号
交海业(60)彭字第285号 联合通知
(60)商石联字第532号
1.为了保障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的安全,提高船员及有关人员的警惕性,防止发生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石油,系指闪点65℃以下的汽油、煤油、柴油及酒精等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而言。
3.装运石油及石油容器的船只(以下简称运油船只),均应配备政治可靠、工作负责的船员。
4.运油船只必须配置相应的灭火工具及防爆的设施。拖带运油船只的拖轮的烟囱,应设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5.运油船只一律不准家属及与运油工作无关的人在船上居住或逗留,并不准在本船上生火、做饭、抽烟,如果航行时间长,必须生火做饭时,可至岸上安全地点或在船尾拖带的小船上生火做饭,本船与拖带的小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运油船员在航行中,应:
(1)按照航行规则,白天用方形红旗,晚上用红灯作信号并设红底白字的严禁烟火字牌,悬挂在船上明显的地方。
(2)与其他航行船只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拖轮与其拖带的运油船只间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
7.为了防止油口蒸汽的爆炸、燃烧,在卧舱内不准使用非防爆灯具,信号灯必须根据当时当地风力、风向等情况,在船头或船尾较安全的地点点着后再行悬挂。
8.运油船只擦抹船板的油抹布,应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自然引起火灾。
9.运油船只在港内或途中停靠时,应在当地航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内停泊,船上并应留人看守。
10.油桶在装运以前,交通部门与承运部门应认真检查油桶质量。装运汽油的桶子,应在灌油前经0.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或气压检验合格后再行灌装,不许用渗漏的桶装油。途中发现有渗漏时,必须立即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换桶或作其他处理。
11.桶装油及油驳,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情况,留出一定的空容量,不应灌装过满,以免膨胀爆裂。
12.油桶在装卸运输途中,应轻搬轻放,严禁撞击。运汽油船只,在天气炎热时,应对所运油品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13.油驳在装卸石油前,应接好静电地线,做好必要的装卸准备。
14.油库的装卸码头,应划出一定的区域,禁止闲人游览。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禁止非待装卸石油船、引航船只停靠。
15.停靠装油区的船只间,应尽量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必要时进行疏散。
16.停靠装油区的船只,应严格管理烟火,禁止生火做饭、钩火或吸烟,油库及船上均应派值勤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17.在码头装卸完毕的船只,应立即驶离码头。
18.禁止在同一码头同时进行装卸桶装油(或空油桶)与闪点45℃以下散装油的装卸作业。对桶装油(或空油桶)与闪点45℃以上的散装油,在同一码头同时装卸时,其距离(从各自的装卸区域最近的边缘算起)应不少于20米。
19.油库或码头管理机关,对运油船只的船工,在装卸油前要交代安全措施,各地航管部门、公安部门应负责对船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船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0.各级公安、航管、商业部门,应经常与定期的派员作随船安全检查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