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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

发 文 号:交海督(58)孙字第180号
发布单位:交海督(58)孙字第180号

交通部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
交海督(58)孙字第180号
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督,以确保航行的安全,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分别做到以下各点:
一、各航运单位或者其他船舶所有单位,应当对所属船舶的航行安全负完全责任,并且做到:
1.在船舶上备齐规定的有效的船舶文件;
2.保证船舶经常处于适航状态和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设备;
3.在船舶上配备符合安全定额的船员和合格的高级船员;
4.严格执行乘客定额,以及载重线规定或者载重定额;
5.拖轮应当规定拖驳数量和拖驳载重量,并且严格执行。
二、各港业务部门应当做到:
1.各客运站应当严格掌握船舶乘客定额和分配额,不得超额售票;
2.各货运部门和装卸作业区应当按照船舶性能,以及载重线规定或者载货定额,适当配载;并且取得船长或者指定在船舶上负责的人员的同意后,进行装载,不得超载。
三、各个船舶的船长或者指定在船舶上负责的人员应当做到:
1.每次出航前应当进行一次船舶文件、客货装载、船舶拖带、安全救生设备等保证安全的检查;
2.通过上述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当停止出航。
四、各港必须加强监督部门的工作,应当做到:
1.进行现场监督,对于在港船舶特别是即将开航的船舶,进行必要的抽查;
2.通过上述抽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当要求船长或者指定在船舶上负责的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或者纠正,在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纠正以前,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出航,并将检查出的问题通报各轮注意。
五、在特殊情况下,个别船舶需要变更有关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定额或者规定时,航运单位或者其他船舶所有单位,应当事先取得所在港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办理;航运单位或者其他船舶所有单位,不可自行单独变更。
六、为了使各港监督部门能够适时掌握本港口内船舶的动态,船舶的所属单位、管理单位、代理单位或者船长,应当在船舶进港后和出港前,将船舶进出港的动态通知该港监督部门。在一个港进出口船舶较多的单位,也可以采取向该港监督部门每日汇报一次的方法。
七、对于违反本决定各项规定的单位、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应给予必要的处理。本决定执行日期,由你们自己考虑决定,并报备。
195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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