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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

发 文 号:(89)交人劳字118号
发布单位:(89)交人劳字118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9)交人劳字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物区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部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8}17号文件同意,将此规定印发试行。
现将《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以便后作必要的补充和修订。
附: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
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本规定所考核的企业、单位和职工伤亡事故,必须符合国家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对《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说明,以及部劳字{1988}87号《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要求,原始资料必须完整准确。
(四)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保护安全生产指标是国家级企业的主要考评指标,具有否决权。
二、考 核 指 标
(一)行业分类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见附表)。
(二)符合规定考核指标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 三人)的重大伤亡事故,该企业不得升级。
(三)属于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附表序号所列1—10的行业中的企业,其六千人以下(含六千人),两千人以上(不含两千人)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一人(指死亡超指标,重伤符合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该企业升级。
1、该企业、单位在此次事故前已连续三年无职工伤亡事故;
2、非生产岗位发生的死亡事故;
3、非本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死亡事故。
(四)两千人以下(含两千人)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无残废事故,但重伤一人(指重伤超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升级:
1、该企业单位在此次重伤事故前已连续三年无重伤事故;
2、非生产岗位发生的重伤事故;
3、非本企业责任造成的重伤事故。
(五)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并指令限期整改而又没有如期整改和企业、单位,根据其对不安全的的予整改程度,评定其升级与否:
1、在计划整改之中,并且已有实施方案,给予宽限整改期,允许企业、单位升级;
2、虽有整改计划,但无实施方案,可延缓企业、单位升级期;
3、无整改计划的企业、单位,不得升级。
(六)未发生作废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期整改。一年内仍达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三、附则
(一)企业、单位升级考评工作,须有行业人事劳动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参加。
(二)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沿用的安全生产指标同时废止。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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