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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

发 文 号:1956年7月24日发布试行
发布单位:1956年7月24日发布试行

一、为防止装卸、搬运作业中的伤害事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工厂矿山及基本建设等企业单位。
三、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人的技术、经验、体力及其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四、企业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五、女工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位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六、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七、50公斤以上的单位件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应有人卸肩。
八、80公斤以上至5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九、500公斤以上的单位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十、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
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十一、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公尺;超过70公尺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
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十二、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十三、供装卸、搬运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
十四、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企业单位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
十五、企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工人以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十六、经常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场所,应设有工人休息的处所和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
十七、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工人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十八、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十九、企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装卸、搬运作业的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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