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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06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质检特函〔2013〕9号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由于目前通过考核的鉴定评审人员所公布的鉴定评审项目表达不够规范,根据规范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中确定的12个鉴定评审项目规范为26个(见附录A)。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增项等涉及的鉴定评审项目均以此为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人员。

  第五条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继续教育、换证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会提出评审人员考核计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公布,并根据该计划组织实施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参考人员名单公布、考试。

  第八条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报名参加鉴定评审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

  2.理工科专业本科学历或其它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8年;

  3.理工科专业大专或其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

  4.其它专业大专或者本科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15年。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五)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作出符合性判断。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前2个月,登陆促进会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录B);

  (二)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三)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扫描件;

  (四)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十条 促进会应当于开始考试前15个工作日在促进会官方网站公布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促进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公布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提出成绩复查申请。促进会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注册发证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在考试结果公布后,可以登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对本机构通过考试的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注册。鉴定评审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同一类别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在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不得受聘于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人员注册后3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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