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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发 文 号:国质检锅[2003]321号
发布单位:国质检
发布日期:2003-03-28
实施日期:2003-03-28

第一条 为规范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的审查。

符合《实施设计文件鉴定的大型游乐设施范围》附件1中的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前,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鉴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有5年以上大型游乐设施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配备5名以上专业配置合理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

(四)建立并保持设计文件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鉴定机构的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一)掌握与大型游乐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鉴定报告审核人员应当为高级工程师),并有5年以上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四)受聘于相关的鉴定机构,不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七条 提交鉴定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本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包括以下中文或者英文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图纸、电气资料、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详细要求见《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目录》(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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