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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发 文 号:劳锅字[1990]10号
发布单位:劳锅字[1990]10号
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27条 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检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28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29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0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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