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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卫生部关于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发 文 号:卫监督发〔2004〕392号
发布单位:卫监督发〔2004〕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2004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卫生部组织开展了对全国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旅店、理发美容店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效果,客用化妆品的标签,游泳场所的水质情况。现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西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监督检查结果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共检查洗浴场所、游泳场馆、旅店业、理发美容场所等4类公共场所38309户,合格36023户,合格率94.0%。其中,检查洗浴场所5461户,合格5254户,合格率为96.2%;检查游泳场馆1958户,合格1577户,合格率为80.5%;检查旅店业9627户,合格9262户,合格率为96.2%;检查理发美容场所21 263户,合格19930户,合格率为93.7%。(见附表1)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对洗浴场所、游泳场馆、旅店业、理发美容场所等4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拥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202982人次,其中184695人次持有合格的有效健康证明,合格率为91.0%。其中,洗浴场所检查47271人次,合格43996人次,合格率为93.1%;游泳场馆检查10744人次,合格10264人次,合格率为95.5%;旅店业检查89256人次,合格81856人次,合格率为91.7%;理发美容场所检查55711人次,合格48579人次,合格率为87.2%。(见附表1)
(三)公共场所消毒情况。
1、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共检查洗浴场所、游泳场馆、旅店业、理发美容场所等4类公共场所38309户,其中33609户具备消毒设施,占总户数的87.7%,31396户能够按规定采取消毒措施,占总户数的82.0%。洗浴场所、游泳场馆、旅店业、理发美容场所的消毒设施拥有率分别为92.3%、80.3%、91.2%和85.7%,能够按规定实施消毒的比例分别为87.6%、78.7%、86.6%和78.7%。(见附表1)
2、旅店业客用物品洗涤消毒效果。共抽检旅店业客用毛巾、茶具和拖鞋113277件,合格102468件,合格率为90.4%。其中,抽检毛巾56243件,合格51814件,合格率为92.1%;抽检客用茶具48600件,合格43351件,合格率为89.2%;抽检非一次性客用拖鞋8434件,合格7303件,合格率为86.6%。(毛巾、茶具检验指标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拖鞋检验指标为霉菌及酵母菌,见附表2)
3、理发美容业客用物品的消毒效果。共抽检理发美容场所的理发、美容用品23842件,合格22194件,合格率为93.1%。其中理发工具抽检14924件,合格13829件,合格率为92.7%;抽检美容用具8918件,合格8365件,合格率为93.8%。(检验项目为大肠菌群,见附表3)
(三)游泳场所水质情况。对7079家游泳场所的水质情况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浊度和尿素指标的检验,共抽检样品20607件次,合格19224件次,合格率为93.3%。其中,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浊度、尿素四项指标的合格率分别为89.1%、93.6%、97.4%、93.1%。(见附表4)
(四)理发美容业的客用化妆品标签情况。共抽检客用化妆品14712件,其中,有卫生许可证的产品11918件,合格率为81.0%;产品标签合格的13767件,合格率为93.6%。(见附表3)
(五)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在对38309户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中,共对2361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率为6.2%。其中,检查洗浴场所5461户,处罚458户,处罚率为8.4%,包括警告274户,罚款201户,停业整顿12户;检查游泳场馆1958户,处罚114户,处罚率为5.8%,包括警告60户,罚款57户,停业整顿8户;检查旅店业9627户,处罚602户,处罚率为6.3%,包括警告475户,罚款142户,停业整顿18户;检查理发美容场所21263户,处罚1187户,处罚率为5.6%,包括警告715户,罚款415户,停业整顿64户。(见附表5)
二、分析和工作要求
在2004年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除个别省份外,大部分省份较好的完成了我部安排的任务,监督检查数量比2003年有所增加,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总体情况有所好转。尤其是2004年抽检理发美容业客用化妆品的标签合格率从2003年的82.6%提高到93.6%,上升了11个百分点,反映出理发美容业对客用化妆品卫生质量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上报数据显示,虽然在所检查的38309户公共场所中发现了多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但仅对6%的违法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只有1户,反映出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方面执法力度仍有待加大。
根据2004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情况,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是预防多种传染病传播、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防病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的数量和频率不断增大,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从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着手,认真分析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游泳场馆卫生监督和管理。通过本次抽检发现,有近20%的游泳场所未申请卫生许可证,部分游泳场所消毒剂采用人工投放方式,由于缺乏规范操作,致使计量不准确,使用不合理。个别游泳场所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不按规定使用游泳池水循环消毒系统,造成水质下降,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本年度抽检发现泳池水的卫生指标总体合格率仍然不高,而且多次发生因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不善导致的消费者健康侵害事件。各地要将游泳场所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对游泳场馆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监督检测水质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重视对公共场所客用物品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查。本年度抽检结果中旅店公共用品和用具的消毒效果合格率比去年降低了1.8个百分点,各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了不少公共场所存在消毒制度不健全、消毒设施使用不到位的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监督检查,尤其要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掌握正确的消毒方法,落实消毒制度,保证消毒效果。
(四)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的监督检测。为做好今冬明春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公共场所落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监督检查工作。在集中空调卫生管理方面,有不少单位通风系统长期未清洗,导致送风质量下降,污染物积存严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检测服务,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新风量、空调系统送风、空气中细菌总数和甲醛等指标的检测,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不断完善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大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既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提高全社会卫生和文明水平的必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员要切实履行好卫生监督执法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评价和考核指标,经常开展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督促、支持和参予其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表: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消毒设备和健康证明情况表 附表1.doc
2、旅店业客用物品消毒效果抽检情况表 附表2.doc
3、理发美容场所工用具消毒和化妆品抽检情况表 附表3.doc
4、游泳场馆水质抽检情况表 附表4.doc
5、公共场所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情况表 附表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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