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1日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第三章  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到产权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见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其各类设备的填写说明,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使用单位下载填写。
使用登记表的填写,也可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监督检验证明(或以整机出厂的首次检验报告);
(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六)持证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名录。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的,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该在20日内出具《起重机械使用证》(见附件D),并且将产品质量证明书退回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该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号编制办法》(见附件E)编制使用登记证号。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该将《起重机械使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该将安全技术档案全部移交新使用单位。
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除携带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办理变更手续的《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使用单位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而且经过整改无效的,可以通知登记机关撤消其使用登记。
 
 第四章   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每班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当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应记录。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四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包括月检、年检的定期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检查周期和增加月检、年检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月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二)所有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四)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和其他吊索具情况。
(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
(六)起升机构卷筒联轴器和联轴器
(七)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年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例行检查的内容;
(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三)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第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季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年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和易损件的更换,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由具有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且提供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有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也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资格。使用单位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如果只限于本单位,则维护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调整。具体的要求由各省制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维护保养,是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原使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