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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发 文 号:(79)电生字第53号
发布单位:(79)电生字第53号
、装置日期(参考附件1中表1、2)。
第61条 沿电缆线路如有特殊结构,如桥梁、隧道、人井、排管等,应备有特殊结构的图样。
第62条 电缆的接头和终端头的安装及检修,都应具有相应的工艺标准和设计装配总图;总图必需配有详细注明材料的分件图。
第63条 电缆线路必须有运行记录:事故日期、地点及原因以及变动原有装置的记录(参考附件1中表1、2)。
第64条 电缆线路发生事故或预防性试验击穿等,都必须做好调查记录:部位、原因、检修过程等,据此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调查记录应逐年归入各条线路的运行档案。对原因不明的事故或击穿,应积累后列入课题,集中研究。
第65条 电缆线路上的任何变动或修改,都应及时更正相应的技术资料,保持资料的正确性。
第二章 电缆线路机械损伤的防止
第66条 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土情况,并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或当地政府所颁布的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
在市郊挖土频繁地段的电缆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发动群众做好人民护线工作。
对于水底电缆线路,按水域管辖部门的航行规定,规定一定宽度的防护区,禁止船只抛锚,并按船只往来频繁情况,必要时设置了望岗哨,配置能引起船只注意的设施。
第67条 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应由电缆专业人员在场守护,并应告知施工人员有关施工的注意事项,办理书面交底手续。
在水底电缆线路防护区内,发生违反航行规定的事件,应通知水域管辖的有关部门,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如停止水下工作、弃锚等,避免钩捞水底电缆而引起的损坏事故。
第68条 对于被挖掘而全部露出的电缆,应加护罩并悬吊。悬吊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5米,单芯电缆不允许用铁丝绑扎悬吊;多芯电缆用铁丝悬吊时,必须用托板衬护。
第69条 挖土工程完毕后,守护人员应检查电缆外部情况是否完好无损,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回填盖好电缆保护板后,才可以离开。
第70条 电缆守护人员,应将各种挖土记录详细记入守护记录簿内,并签名。
第71条 松土地段的电缆线路临时通行重车,除必须采取保护电缆措施外,应将该地段详细记入守护记录簿内。
第三章 电缆绝缘过热和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
第一节 正常运行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载流量
第72条 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不应超过表4中所列的数字(若与制造厂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制造厂规定为准):
表4
见表

第73条 110千伏及以上的直埋电缆,当其表面温度超过50℃时,应采取降低温度或改善回填土的散热性能等措施。
第74条 电缆正常运行时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根据电缆导体的工作温度,电缆各部分的损耗和热阻,敷设方式,并列条数,环境温度以及散热条件等加以计算确定。附件2列出了部分常用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供参考。
第75条 电缆原则上不允许过负荷,即使在处理事故时出现的过负荷,也应迅速恢复其正常电流。
第二节 系统短路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允许短路电流
第76条 重要的或检修困难的电缆线路,除了应按允许温度确定电缆允许电流外,对没有熔丝保护的电缆线路,应验算其在短路情况下的热稳定性。当热稳定性不足时,增大电缆截面直至能适应为止。
第77条 系统短路时,电缆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1. 电缆线路中无中间接头时,按表5规定;
2. 电缆线路中有中间接头时:
(1)锡焊接头 120℃;
(2)压接接头 150℃(但在表5所规定的温度中低于150℃的电缆仍按表5的规定);
(3)电焊或气焊接头 与无接头时相同。
表5
见表

第78条 系统短路时,电缆的允许短路电流可参考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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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A——电缆导体的截面,毫米2
Cv——电缆导体的热容系数,焦/厘米3·℃;(铜导体3.5,铝导体2.48);
k——20℃的导体交流电阻与直流电阻之比;
t——短路时间,秒;
α——导体电阻系数的温度系数,1/℃;(铜导体0.00393,铝导体0.004);
θs——短路时导体或接头的允许温度,℃;
θ0——短路前导体的运行温度,℃;
ρ20——20℃时导体的电阻系数,欧·毫米2/米;(铜导体0.0184,铝导体0.031)。
第三节 电缆温度的监视
第79条 测量直埋电缆温度时,应测量同地段的土壤温度。测量土壤温度的热偶温度计的装置点与电缆间的距离不小于3米,离土壤测量点3米半径范围内,应无其它热源。
第80条 电缆同地下热力管交叉或接近敷设时,电缆周围的土壤温度,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本地段其它地方同样深度的土壤温度10℃以上。
第81条 检查电缆的温度,应选择电缆排列最密处或散热情况最差处或有外界热源影响处。
第82条 测量电缆的温度,应在夏季或电缆最大负荷时进行。
第四节 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
第83条 电缆的导体可参照表6的方法进行连接,并注意下列事项:
表6
见表

注 ○推荐;△可用;●推荐,但必须用铜铝过渡接头。
1. 铜-铝导体连接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如采用铜压接管其内壁必须镀锡。
2. 两种不同截面积的铝导体压接时,必须用纯度高于L1级的铝棒特制加工成相适应截面积的压接管。
3. 只要压接工具的压力能达到导线的蠕变强度,不论点压或围压,都可采用。
第84条 短路电流不大或者要求抗拉强度不大的电缆线路,铜导体间的连接,可以用锡焊法,但铝导体间的连接,禁止使用化学反应的钎焊法。
第85条 铝导体和其它设备的铜件连接或铜导体和其它设备的铝件连接,应该用铜铝过渡接头,如闪光焊铜铝接头,摩擦焊铜铝接头以及铜铝压接过渡接头。只有在电流密度或者短路电流不大的室内连接点,才允许铝和铜件直接用机械法连接。但两者的接触面间应夹以镀锡的铜片过渡。
第86条 重要电缆线路的户外引出线连接点,需加强监视,一般可用红外线测温仪或测温笔测量温度。在检修时,应检查各接触面的表面情况。
第四章 电缆的腐蚀及其它故障的预防
第一节 电缆腐蚀的监视和防止
第87条 为了监视有杂散电流作用地带的电缆腐蚀情况,必须测量沿电缆线路铅包流入土壤内杂散电流密度。
第88条 阳极地区的对地电位差不大于正1伏及阴极地区附近无碱性土壤存在时,可认为安全地区。但对阳极地区仍应严密监视。
第89条 腐蚀的化合物呈褐色的过氧化铅时,一般可判定为阳极地区杂散电流腐蚀;呈鲜红色(也有呈绿色或黄色)的铅化合物时,一般可判定为阴极地区杂散电流腐蚀。
第90条 铅包腐蚀生成物,如为痘状及带淡黄或淡粉红的白色,一般可判定为化学腐蚀。
第91条 在杂散电流密集的地方安装排流设备时,应使电缆铠装上任何部位的电位不超过周围土壤的电位1伏以上。
排流导线应接以串联调整电阻、电流表及熔丝,以便控制杂散电流的大小。
第92条 在小的阳极地区采用吸回电极(锌极或镁极)来构成阴极保护时,被保护的电缆铅包电压不应超过-0.2~-0.5伏。
第93条 根据化学分析结果,可以判断土壤和地下水的侵蚀程度,如表7所示:
表7
见表

注 1.pH用pH计来确定;
2.有机物的数量,用焙烧试量(约50克)的方法来确定。
第94条 当电缆线路上的局部土壤含有损害电缆铅包的化学物质时,应将该电缆装于管子内,并用中性的土壤作电缆的衬垫及覆盖,并在电缆上涂以沥青等。
第95条 当发现土壤中有腐蚀电缆铅包的溶液时,应即调查附近工厂排出废水情况并采取适当改善措施和防护办法。
第96条 为了确定电缆的化学腐蚀,必须对电缆线路上的土壤作化学分析,并有专档记载腐蚀物及土壤等的化学分析资料。
第二节 绝缘变质事故的预防
第97条 20~35千伏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的终端,不应用无流动性的绝缘胶作填充用,防止垂直部分电缆的干枯。
第98条 发现电缆垂直部分的绝缘有干枯现象的,应改装能自动补油的终端头;如不能改装时,按干枯的规律,定期更换。
填有流质绝缘油的终端头,一般应在冬季补油。
第99条 充油电缆用的电缆油,一般2~3年测量一次:
1. 100±2℃时的介质损失角正切;
2. 室温下的击穿强度。
三次取样,如介损均大于1.0%,击穿强度小于45千伏,以排除了其它因素,如油样的沾污、电桥的误差、或油样的光老化等,则应作更换绝缘油措施。
油样一般应取自远离油箱的一端,必要时可增加取样点。
第100条 电缆终端如有漏油,应擦净并加固密封。如有潮气,应予清除,并用同型号绝缘剂填充,还须监视另一侧高处电缆终端的绝缘干枯情况。
第101条 为了预防漏油失压事故,充油电缆线路只要安装完成后,不论其是否投入运行,其油压示警系统必须投入运行。如油压示警系统因检修需要较长时间退出运行时,则必须加强对供油系统的监视。
第五章 电缆的巡查
第一节 巡查周期
第102条 电缆线路及电缆线段的巡查:
1. 敷设在土中、隧道中以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每三个月至少一次。根据季节及基建工程特点,应增加巡查次数;
2. 电缆竖井内的电缆,每半年至少一年;
3. 水底电缆线路,由现场根据具体需要规定,如水底电缆直接敷于河床上,可每年检查一次水底路线情况。在潜水条件允许下,应派遣潜水员检查电缆情况,当潜水条件不允许时,可测量河床的变化情况;
4. 发电厂、变电所的电缆沟、隧道、电缆井、电缆架及电缆线段等的巡查,至少每三个月一次;
5. 对挖掘暴露的电缆,按工程情况,酌情加强巡视。
第103条 电缆终端头,由现场根据运行情况每1~3年停电检查一次。
装有油位指示的电缆终端头,每年应检视油位高度。污秽地区的电缆终端头的巡视与清扫的期限,可根据当地的污秽程度予以决定。
有油位指示的终端头,每年夏、冬季检查一次。
第二节 巡查的主要注意事项
第104条 对敷设在地下的每一电缆线路,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及路线标桩是否完整无缺
第105条 电缆线路上不应堆置瓦砾、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排泄物或砌堆石灰坑等。
第106条 对于通过桥梁的电缆,应检查桥堍两端电缆是否拖拉过紧,保护管或槽有无脱开或锈烂现象。
第107条 对于备用排管应该用专用工具疏通,检查其有无断裂现象。
第108条 人井内电缆铅包在排管口及挂钩处,不应有磨损现象,需检查衬铅是否失落。
第109条 安装有保护器的单芯电缆,在通过短路电流后,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阀片或球间隙有无击穿或烧熔现象。
第110条 对户外与架空线连接的电缆和终端头应检查终端头是否完整,引出线的接点有无发热现象和电缆铅包有无龟裂漏油,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被车辆撞碰等。
第111条 多根并列电缆要检查电流分配和电缆外皮的温度情况。防止因接点不良而引起电缆过负荷或烧坏接点。
第112条 隧道内的电缆要检查电缆位置是否正常,接头有无变形漏油,温度是否异常,构件是否失落,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是否完整。特别要注意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第113条 充油电缆线路不论其投入运行与否,都要检查油压是否正常。油压系统的压力箱、管道、阀门、压力表是否完善。并注意与构架绝缘部分的零件,有无放电现象。
第114条 应经常检查临近河岸两侧的水底电缆是否有受潮水冲刷现象,电缆盖板有否露出水面或移位。同时检查河岸两端的警告牌是否完好,了望是否清楚。
第三节 巡查结果的处理
第115条 巡线人员应将巡视电缆线路的结果,记入巡线记录簿内。运行部门应根据巡视结果,采取对策消除缺陷。
第116条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零星缺陷,应记入缺陷记录簿内,据以编订月度或季度的维护小修计划。
第117条 在巡视检查电缆线路中,如发现有普遍性的缺陷,应记入大修缺陷记录簿内,据以编制年度大修计划。
第118条 巡线人员如发现电缆线路有重要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管理人员,并作好记录,填写重要缺陷通知单。运行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第六章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
第一节 直流耐压试验
第119条 无压力的重要电缆每年至少应试验一次;无压力的其它电缆,至少每三年试验一次;保持压力的电缆,试验不作规定,但失压修复后,应进行试验;与机组连接的电缆,应在该机组大修时进行试验。
电缆的预防性试验,最好在土壤中水分饱和时进行。
第120条 新敷设的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线路,在加入运行3个月后,应试验一次,以后按一般周期试验。
第121条 根据试验结果被列为不合格、但经过综合判断允许在监视条件下投入运行的电缆,其试验周期应较标准规定缩短。如果在不少于6个月的时期内,经过三次以上的试验,其缺陷特性没有变化,则可以按规定周期试验。
第122条 2千伏以上油纸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负极性)如下:
2~10千伏 5倍额定电压
15~35千伏 4倍额定电压
66~110千伏 2.6倍额定电压
220千伏 2.3倍额定电压
330千伏 2倍额定电压
2千伏以上橡塑电缆的直流试验电压如下:
2~35千伏 2.5倍额定电压
第123条 试验电压的升高速度约为每秒1~2千伏。到达试验电压以后持续时间为5分钟。
第124条 在耐压试验中,如发现泄漏电流不稳定或泄漏电流值随试验电压急剧上升或随试验时间增长有上升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如纯属电缆线路的原因,则可提高试验电压及延长试验时间。
第125条 电缆连接于其它设备时,应尽可能分开作耐压试验。
第126条 三芯电缆试验时,在一相上加电压,其它两相应与铅包一同接地。
铅包一端接地、另一端装有铅包过电压保护器或用球间隙作保护的单芯电缆,在试验时,该端铅包应临时接地。
第127条 电缆在每次作耐压试验后,必须通过0.1~0.2兆欧姆的限流电阻放电三次以上,然后直接接地。
第128条 停电超过一个星期但不满一个月的电缆,在重新投入运行前,应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如有疑问时,须用直流高压试验,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停电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必须用直流高压试验,其试验电压为第122条所规定的一半电压,时间为一分钟。
停电超过试验周期的,则必须作标准预防性试验。
第129条 电缆预防性试验不宜使用交流。
第130条 电缆线路的油压示警系统每年用500伏摇表测试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兆欧。
第131条 对护层有绝缘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每年测试一次绝缘电阻。
第二节 泄漏电流的测定
第132条 测量泄漏电流数值,应在试验电压加上一分钟后读取,耐压试验前后均应读取泄漏电流值,以作比较。
第133条 电缆经过耐压后的泄漏电流,应不大于耐压前的数值。除塑料电缆外,泄漏电流的不平衡系数应不大于2;但6千伏及以下电缆的泄漏值小于10微安时,10千伏电缆的泄漏值小于20微安时,不平衡系数不作规定;泄漏电流值只作为判断绝缘情况的参考,不作为决定是否能投入运行的标准。
当不平衡系数大于2时,必须将连接电缆的三个相的尾线全部拆去后重新再读不平衡系数。
第134条 不长的电缆线路,如中间无接头,也可用兆欧表作绝缘电阻试验,测得绝缘电阻数值的不平衡系数如第133条规定。兆欧表的电压应用1000伏及以上的,读取60秒的绝缘电阻值。
第135条 电缆线路的试验结果,必须填写在如附件3中表1所示的电缆试验及工作记录单上,并归入该电缆线路的运行档案。
第七章 电缆的故障分析
第一节 故障的判定
第136条 无论何种电缆,均须在电缆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后,才可进行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
第137条 鉴定故障性质的试验,应包括每根电缆芯的对地绝缘电阻,各电缆芯间的绝缘电阻和每根电缆芯的连续性。测量的结果应记入测量报告书中。
第138条 对有绝缘要求的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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