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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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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 常供用电秩序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 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 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发布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 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 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 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 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 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市亩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 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 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改造的情况;        
十、股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 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 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务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 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 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 用电检查衽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 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 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 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 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 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贪污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直辖市工作。        
第九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 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 工作。其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 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 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 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 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 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 员。
第十一条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 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 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 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 5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 在用电检查 岗位工作5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 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 以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 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3 年以上 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 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 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1年以上; 或者已在用电检查 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 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 监制。
第十四条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就具备下 列条件;
一、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 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 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及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 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
及供用电管理规 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用电检查员公能担任0.4千伏及以 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 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 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 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 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婢用电检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 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 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 《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 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 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 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 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 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 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 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 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 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 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 场予以罅。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 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在电介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 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 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 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 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 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 成其停止起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 其超用电量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蜇停使用手续的电 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用次 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 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 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 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 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 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 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 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的报请电力管 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改造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 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 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谦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  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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