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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化学工业部《乙炔厂(站)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89)化工字第0073号
发布单位:(89)化工字第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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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应清除干净,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动火,并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需动火的设备、装置、管道必须与生产系统可靠切断,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气体置换至动火标准;动火取样分析时,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的气样并注意死角;较长管道取样应伸入2米以上,取样时间不早于动火前半小时,超过时应重新取样,如动火时间过长应定时取样。
第四十五条 进入设备内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前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
2·罐内作业除按规定清洗置换至动火要求外,还应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含量应在18~21%之间,取样时间应在进入设备前的半小时。
3·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作业或安全条件改变需继续进入罐内作业,应重新办理“罐内作业证”
并重新取样分析。
4·设备内检修时的照明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防爆灯具,电线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可靠接地。
5·进入设备内检修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应有紧急救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乙炔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维修、中修、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个系统同时进行,检修内容可参照有关检修规程,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推荐如下表:
见图

第六章 厂(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乙炔厂(站)人员的基本素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厂(站)至少应有一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
2·乙炔厂(站)应至少配二名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分析和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
4·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文化水平,经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实习或培训,并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
(1)乙炔的基本性质,溶解乙炔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火灾爆炸危险及其安全防范措施;
(2)本岗位的全部设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及生产的工艺过程;
(3)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主要操作人员还应掌握相近岗位设备的操作规程;
(4)车间全部管道及控制装置的布置及用途;
(5)车间内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职责制度;
1·厂(站)长、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2·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3·安技部门(安全员)安全职责;
4·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5·保卫和消防部门(保卫和消防人员)安全职责;
6·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7·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8·维修人员安全职责;
9·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主要规程和制度:
1·生产工艺规程;
2·岗位操作规程;
3·设备(包括电气、仪表)检修规程;
4·生产控制分析规程;
5·乙炔瓶检验规程;
6·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定期演练等)制度;
7·危险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乙炔厂(站)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种类、内容和考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教育的种类:
(1)乙炔厂(站)的领导、专(兼)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入厂的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教育;
(4)复工及工种变更的安全教育;
(5)日常安全教育;
(6)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广及改造后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法规法令教育;
(2)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训练;
(4)设备检修或重大危险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的现场教育。
3·安全教育的考核:
(1)乙炔厂(站)每年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入安全作业证;考核工作由乙炔厂(站)负责人组织;
(2)乙炔厂(站)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
(3)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否则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炔厂(站)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种类、内容、时间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检查的种类:
(1)一般安全检查;
(2)专业安全检查;
(3)季节安全检查;
(4)节日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及本厂(站)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2)乙炔厂(站)的建筑物、生产工艺操作、设备及装置、原材料及产品储运、安全及消防设施以及工厂其他装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季节性的防暑、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电及防风工作情况。
3·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1)乙炔厂(站)的安全检查由厂长(车间主任或校长)组织技术、管理人员或工段长、班组长进行,至少一个月检查一次;
(2)班组的安全检查由工段长(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和岗位工人进行班前、班中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结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季节性安全检查应根据所在地区地理、气候特点,进行季节预防性检查;
(5)行业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安全检查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乙炔厂(站)发生设备、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外,还应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重大恶性事故应抄报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本规定、抵制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以及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级化工、劳动、公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监督。
第五十六条 乙炔厂(站)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或制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委托化工部归口管理,负责解释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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