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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5日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发 文 号:建质[2008]19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8-01-29
实施日期:2008-01-29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本导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0.3 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抽查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方法,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重点是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加强事前控制,把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节能工作行为放在首位。

  1.0.4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1.0.5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情况制定监督工作方案。 

  2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   

  2.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2.0.3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2.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2.0.5 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2.0.6 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况。  

  3 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内容

  3.1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3.1.1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3.1.2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核查情况。

  3.1.3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3.1.4 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2 墙体节能工程   

  3.2.1 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

  3.2.2 保温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做法根据规范规定,由各地制定监督抽查内容,重点对保温、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防火等性能进行抽查。

  3.2.3 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

  3.2.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

  3.2.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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