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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5日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发 文 号:中安协秘〔2016〕3号
发布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6-0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事业,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制定了《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

 2016年5月9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规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规范安全评价 师从业行为,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高技术服务能力,推动安全 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社会、 为政府、为会员服务,依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 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 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愿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的安全评价专 业技术人员。
1.3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在安全评价行业推行安全评价师从 业注册制度,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安协安评委”)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管理工作。
1.3.1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 期注册、从业注销和重新注册。
1.3. 2 安全评价师只能受聘并注册于一家法人单位从业, 根据其与所注册法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性质注册为专职或兼职安 全评价师。
1.3.3 申请注册的安全评价师应身体健康、行为良好、诚 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受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4 安全评价师自主办理从业注册,并对所提交信息和 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3.5 安全评价师的从业注册起始期从注册完成曰算起, 注册终止期与所注册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期一致,办理 变更注册、续期注册后注册期按新建立的劳动关系重新计算。
1.3.6 安全评价师在注册期内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继 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1.3.7 中安协安评委向初始注册成功的安全评价师发放《安 全评价师从业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作为从业证明, 《信息卡》载明安全评价师姓名、照片、从业编号等信息。安 全评价师进行从业活动时应随身携带《信息卡》,如有遗失请及 时申请补办。
1.4 中安协安评委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 中安协安评委、注册单位和安全评价师均通过安全评价师
从业注册平台办理注册事宜。
1.5 中安协安评委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开展行业自律 监督检查,建立安全评价师“诚信黑名单”制度,记录从业不 良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 注册
2.1 初始注册
2.1.1 申请条件
2. 1. 1. 1 依法依规取得《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1. 1. 2 与所注册单位建立有效劳动关系,并经所注册单 位同意。 ,
2. 2 变更注册
已注册的安全评价师在注册期内注册单位更名或变更注册 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注册单位更名的由所注册单位 统一办理。
2.2.1 注册单位更名的申请条件
2.2.1.1 注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2.2.1.2 注册单位合并或重组后,名称发生变更的。
2.2.2变更注册单位的申请条件
与原注册单位解除或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与现注册单位建 立了有效劳动关系,且经现注册单位同意。
2. 3续期注册
已注册的安全评价师注册期满需要继续注册从业的,在注 册终止期满前6个月内、期满后6个月内可办理续期注册。
2.3.1申请条件
2.3.1.1与所注册单位建立了有效劳动关系,并经所注册 单位同意。
2.3.1.2在注册期内完成了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2.4从业注销
已注册的安全评价师在注册期内,其本人或所注册单位可 申请办理从业注销,从业注销后注册期终止。特定情形下,也可由中安协安评委依规则直接办理从业注销。
2.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2.4.1.1安全评价师不再或无法继续从业。
2.4.1.2安全评价师与注册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安协安评委直接注销:
2.4.2.1注册期满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的。
2.4.2.2在每注册年度后6个月内仍未完成规定学时继续 教育的。
2.4.2.3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涉及以上行为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安评委直接办理从业 注销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征求安全评价师本人或所注册单位意 见。
2.5重新注册
安全评价师从业注销满1周年后方可申请重新从业,重新 从业应办理重新注册。
2.5.1申请条件
2.5.1.1与所注册单位建立有效劳动关系,并经所注册单 位同意。
2.5.1.2重新注册需补充完成一个注册年度继续教育要求 的学时。
2.5.1.3获准从“诚信黑名单”移出。
3办理各类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3.1注册提交材料中的《申请表》《承诺书》•在安全评价师 从业注册平台填报信息提交完成后自动生成,均需签字、盖章 后提交原件1份。
3.2其他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3.3办理各类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表。

4 办理程序
4.1 申请人登录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填报信息,上传 所需证明材料,打印申请表。
4.2 申请人、所注册单位同意确认后,将申请材料提交中 安协安评委。
4.3 中安协安评委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在网上公示5个 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通过网站公布 注册信息;对有异议的在网上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后办理;对 申请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5 注册保持
5.1 注册保持条件
5.1.1 与所注册单位建立了有效劳动关系。
5.1.2 在每注册年度内完成了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5.2中安协安评委每年对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保持的情况 进行检查。
5.3专职保持
5.3.1注册单位每年应6月30日前上传为在本单位注册从业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上一年度缴纳“四险”的证明或事业单位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逾期未上传的或上传证明中的记录中 断及不连续的专职安全评价师在注册期内自动转为兼职安全评 价师。
5.3. 2注册单位为上述安全评价师补充上传上一年度缺少 的证明后可恢复为专职安全评价师。

6 继续教育
注册从业的安全评价师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5号)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中安协安评委开展注册从业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的指导、组 织实施和考核工作。
6.1 继续教育内容
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安全评价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 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安全评价师从业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 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6.2 继续教育时间
安全评价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考核前累计应不少 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25号)要求的90学时。
6.3 继续教育形式 .
注册从业的安全评价师可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并 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6.3.1 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或自学
安全评价师可参加注册单位组织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 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类继续教育,或根据需要自行学习。
6.3.2 参加远程教育
中安协安评委通过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每年为 注册从业的安全评价师提供远程教育更新课程。
6.3.3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中安协安评委不定期为会员单位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6.3.4 参加相关的实践活动
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 事故调查等;参与安全评价师培训教材编写、安全评价师职业 教育和继续教育授课、各类安全评价学术活动的主讲等。
6.4 继续教育考核
中安协安评委对注册从业的安全评价师每注册年度参加继 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以每注册年度参加安全评价师远程继续 教育、中安协安评委组织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不少于24学时作 为注册保持考核的基本条件。
注册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在本单位注册从业的安全评价师本年度内自学、参加注册单位自行组织等的各类培训 教育及其他方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通过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 台上传至中安协安评委,作为注册保持的参考条件。

7 从业行为
7.1 注册从业的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 宗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服务为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7.2 安全评价师不得非法挂靠;不得在注册过程中弄虚作 假;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开展从业活动; 不得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评价;不得超出注册单位业务范围开 展评价;不得抄袭安全评价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 安全评价报告;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 得借用他人名义要求企业接受技术服务;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 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有失信行为;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如 出现上述行为或受到处罚将列入“诚信黑名单”。
7.3 中安协安评委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安全评价师予 以从业注销,如有异议可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申诉,中安协安评委核实情况后酌情移出“诚信黑名单”,可 重新注册。
7.4 安全评价师从业应自觉、主动接受社会、政府部门、 企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检查。
 
8 附则 .
8.1 有关说明
8. 1.1 本规则中所称“违法违规受处罚”包括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等。
8. 1.2 本规则中所称“注册年度”指安全评价师注册起始 日后每365天为一个注册年度,以注册完成日算起。
8. 1.3 本规则中所称“专职”指安全评价师与所注册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所注册单位为其缴纳了 “四险”或事业单位 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缴纳“四险”或缴存住房 公积金证明的视为“兼职”。
8. 1.4 本规则中所称“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指由劳动 仲裁、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决、判决或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或无 法继续从业的其他证明。
8. 1.5 中安协安评委审查材料的时间为自收到材料之曰起 20个工作曰。
8. 2 本规则自2016年6月1曰起施行,2011年12月2曰 发布的《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和2014年10月11日发布 的《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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