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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7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179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简称“金安”工程)一期所属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系统运行维护职责和分工

1.系统总体运行维护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总体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网控中心、数据中心和培训中心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设备和系统运维管理,以及总局与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应用系统的运维监控和管理,保障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通过落实系统运行日报、周报和月报制度,定期(按周、月)分析系统总体运行状况,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处置不及时、影响业务系统运行的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机构或承建单位予以通报;针对典型问题在专网门户建立处置方法库,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参考,不断提高系统运行保障能力。山东煤矿安监局信息中心负责远程备份中心的日常运维管理工作。

2.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运行维护部门和职责。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均应明确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机构和不少于2名运行维护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级及其下属机构“金安”工程软硬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用户管理等工作。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及时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软硬件故障、安全配置问题,以及诸如内部搬家、断电、线路检修、互联网地址变更等情况报总局网控中心;按照总局网控中心要求,协调或配合承建单位解决相关问题;如实记录本地系统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问题、故障现象及处置情况,并按月汇总报总局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系统安全管理,用户账号的添加、修改、删除,应用系统的授权数据恢复操作,以及对备份系统、备份策略、备份介质的维护管理等。

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1.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采用总局与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两级部署的应用架构体系,要求两级运行维护人员紧密合作,并遵循统一的要求、统一的规范和统一的流程,对系统进行有效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2. 结合系统运行维护特点和目前各省(区、市)运行维护能力的实际情况,在构建全国一体化两级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时,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建立包括软硬件、系统安全和应用系统维护在内的,相对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和队伍,负责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系统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部分技术力量相对不足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应明确负责本省(区、市)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和不少于2名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及时与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保持联络,依托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远程监控的辅助功能,完成现场运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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