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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6日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0-12-02

  五、 培训机构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2.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3.聘请不合格的教师进行培训;

  4.提供虚假培训记录;

  5.变更已经确定的培训教育计划,减少培训内容和时间;

  6.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工作;

  7.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培训机构;

  8.转包安全培训项目;

  9.实施被取缔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进行处罚的,将其作为培训机构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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