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9-01-01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