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1日

关于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4〕9号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6-03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监局关于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
9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等9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认真学习借鉴,扎实做好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463
 
 
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组织生产。
    二、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组织作业。
    四、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严禁瞒报、谎报或者迟报重大事故隐患。
    六、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
    七、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或者证件失效上岗。
 
煤矿班组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规组织施工。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前全面检查作业地点,严禁违章指挥。
    三、必须熟练掌握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合理分工,确保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四、必须按计划有序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制止违章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出现险情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六、必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思想状况,严禁职工带病上岗。
    七、必须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煤矿井下
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三大规程”,确保工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二、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三、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四、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五、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六、必须遵守安全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七、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