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 文 号:安委〔2013〕1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30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各地区要成立由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2月)。
各地区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省级安委会于2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3月至5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3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请各省级安委会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精心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充实师资力量,改进培训形式,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区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