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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的通知

发 文 号:【86】京卫防字第753号
发布单位:【86】京卫防字第753号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
现将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印发《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我市卫生部门与劳动部门一直是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的,为改善北京市工矿企业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继续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把北京市工业卫生工作做得更好,以适应改革的形势,促进生产的发展.
附: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的通知
【86】卫防字82号
【86】劳人护33号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卫生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经济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劳动人事局(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卫生部与劳动人事部就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企业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的分工和协作问题进行了商讨,并取得了一致意见.现将商讨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的分工协作纪要
附: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是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共同职责.
卫生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需要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劳动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需要从工程技术及其组织管理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三十多年来,两个部门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两个部门都希望把双方在这一工作上的职责、任务划分得更明确一些.为此,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商讨,并且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卫生部门
1.负责从预防医学角度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察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检查、鉴定和验收;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检测和监察.
3.负责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4.负责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二、劳动部门
1.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指预防和治理职工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3.负责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进行监察.
4.负责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三、两个部门应协作和配合的几个问题
1.两个部门制定的重要的法规,凡涉及对方业务时,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联合上报或联合发布.
2.两个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信息,交换意见.卫生部门统计的职业病数据要定期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3.两个部门每年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劳动卫生工作.
卫 生 部
劳 动 人 事 部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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