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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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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客船及客滚船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船舶开航气象条件限制
1、每艘船舶都应确定安全适航风级。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综合考虑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跨省航行的船舶应向中国船级社提出核准安全适航风级的申请,中国船级社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省内航行的船舶应向当地船检部门提出申请,船检部门核准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经中国船级社或当地船检部门核准的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由船公司书面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的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2、当天气预报的风力超过船舶的安全适航风级时,海事主管机关不予船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3、天气预报风力按照船舶预定开航时间前一小时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所在地气象服务台的天气预报确定。两地预报风力不一致时,以预报大者为准。
4、船舶未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安全适航风级,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关于开航前船长声明
1、船长在船舶开航前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必须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提交“开航前船长声明”,否则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2、“开航前船长声明”的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三、关于船舶承载车辆和货物
1、每艘船舶都要结合本船安全适航风级情况在开航前对所载车辆和货物进行良好系固。车辆和货物的系固应适合船舶的预定航线。
2、船舶应综合考虑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对承运车辆单元的总重量及其尺度进行必要的限制。港口(码头)、客运站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协助船舶实施上述限制。船舶对所载车辆重量较大或货物堆装较高的,除对车辆要进行有效的绑扎外,对货物也要利用壁铃或天铃进行有效固定。
3、船舶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必须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
4、禁止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
5、凡有大通舱车辆处所的客滚船,必须在车辆处所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经船检部门审核后实施。凡需加装改造而未进行加装改造的,今年四月一日起海事主管机关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
6、港口客运站和船公司应成立专业绑扎队伍。
四、关于船舶管理和应急反应
1、船舶应建立巡舱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
2、船舶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船员必须熟悉船上救生和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及其使用,并熟悉船舶应急反应程序。
3、船舶开航后应立即以各种形式和手段对旅客进行船舶救生和消防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并在公共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训练手册》。
五、关于监督检查
1、海事主管机关应对客滚船载车(货)、客情况加强抽查。对不符合车辆和货物承载要求的船舶,应责令其限时纠正,严禁“三超”车辆(超载、超重、超高的车辆)装船运输。必要时,可禁止船舶离港。
2、海事主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客滚船实施安全检查时,应适当缩短检查周期。对客滚船安全检查的频度应不低于每二个月一次,并将操作性检查列为必查项目。
3、海事主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对客滚船核定配员时,应根据船舶的特点,包括载货、航程、船员疲劳等因素,区别于其他船舶加以严格要求。担任三副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二副及以上的适任证书。
4、在客滚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的任职资格和资历要求颁布后(另文发布),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新的要求对现任客滚船船员进行统一检查。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将进口的二手滚装货船改装后,作为客滚船投入使用。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各有关航运公司,督促其遵守执行。
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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