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字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京劳社特发[1999]229号
发布单位:京劳社特发[1999]229号

  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字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特发[1999]2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更换和发放有关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年元月十日
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卫生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对医用氧舱的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医用氧舱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